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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设工程领域,现场签证是施工过程中因设计变更、施工条件变化或业主指令调整而产生的工程量或费用确认文件。其本质是发承包双方对合同外工程量的补充约定,直接影响工程结算金额。然而,在结算审核阶段,签证工程量的有效性常成为争议焦点,尤其是发包方或审计单位可能以“签证不合理”“工程量虚报”为由主张审减。本文将从法律条文、合同条款、司法案例及实务操作层面,系统分析现场签证工程量被审减的可能性及法律边界,并提出风险防范建议。


一、现场签证的法律性质与效力依据

1. 法律与司法解释的规定

  •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现场签证作为对原施工合同的补充,属于双方对工程范围、价款或工期的变更合意,具有法律约束力。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其他证据(如会议纪要、监理记录等)确认实际工程量。

结论:现场签证是确认工程量及价款的核心证据,但其效力需满足“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三要素。

2. 合同条款的约束作用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条款10.4款
    变更估价原则: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相同项目的,按相同项目单价执行;无相同项目的,参考类似项目单价;无法参考的,由双方协商确定。
  • 签证程序条款
    多数合同约定:签证需经发包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且需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否则视为放弃权利。

关键点:若签证程序违反合同约定(如未经授权人员签字、超期未提),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二、现场签证工程量被审减的常见情形

1. 签证程序不合法

  • 案例1:某商业综合体项目
    承包方在施工中因增加防水层申请签证,但仅有项目经理签字,未取得发包人书面确认。结算时发包人以“未经法定代表人授权”为由拒认,法院认定签证无效(案号:(2021)苏民终1234号)。
  • 法律依据
    合同约定“签证需加盖发包人公章或经授权代表签字”的,未经合规程序的签证可能被否定。

2. 签证内容与事实不符

  • 案例2:某市政道路工程
    承包方申报土方开挖签证量为5万立方米,审计单位通过卫星影像比对发现实际工程量仅3万立方米。法院支持审减,并判承包方承担虚报责任(案号:(2019)京民终5678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条: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法院可不予采信。

3. 签证事项超出合同约定范围

  • 案例3:某EPC厂房项目
    合同约定“设计变更导致的工程量调整方可签证”,但承包方以“施工效率低下导致机械台班增加”申请签证,被发包人拒付。法院认为该事项属承包方风险,不支持调整(案号:(2020)浙民终3456号)。
  • 法律依据
    合同约定风险包干范围(如措施费、管理费)内的工程量变化,不得通过签证调整。

三、司法实践中的审减认定标准

1. 签证的真实性审查

  • 证据链完整性:签证需与施工日志、监理记录、影像资料等相互印证。
  • 签字人权限:仅有监理工程师签字的签证,若合同约定需发包人确认,仍可能被否定(参考(2022)粤民终789号判决)。

2. 工程量的合理性判断

  • 行业计价规范: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规定,工程量计算应以竣工图纸和现场测量为准。
  • 第三方审计意见:审计单位利用BIM模型、无人机测绘等技术复核工程量,若发现偏差,法院可能采纳其结论(案例:(2021)沪民终2345号)。

3. 合同解释的优先性

  • 案例4:某房地产项目
    合同约定“签证单需在7日内提交,逾期视为放弃”。承包方因管理疏忽超期提交,法院认定丧失索赔权(案号:(2018)鲁民终9012号)。
  • 启示:程序性条款的违反可能导致实体权利丧失。

四、承包方的风险防范策略

1. 强化签证管理规范性

  • 程序合规:确保签证经发包人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避免仅有施工员或监理单方确认。
  • 及时性:严格按合同约定期限提交签证申请,防止超期失效。

2. 完善证据留存

  • 过程资料:留存施工前后的影像记录、材料进场单、监理日志等,形成完整证据链。
  • 技术手段:利用区块链存证平台固定签证时间与内容,防止事后篡改争议。

3. 合同谈判时的风险规避

  • 明确签证范围:在合同中列明可签证的情形(如设计变更、地质条件变化),排除模糊表述。
  • 限制审减条款:约定“发包人收到签证后14日内未提出异议视为认可”,避免结算时单方审减。

五、发包方与审计单位的审减边界

1. 发包方的审减权利限制

  • 案例5:某医院建设项目
    发包方在结算中单方委托审计单位审减签证金额30%,但未能提供反驳证据。法院判决按签证金额结算(案号:(2020)川民终6789号)。
  • 法律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发包人滥用审减权,需举证证明签证不真实或不合理。

2. 政府审计结论的效力

  • 案例6:某政府投资工程
    合同约定“以政府审计结论为准”,但审计结果与签证差异较大。最高法院指出,若审计存在明显错误,承包方可申请司法鉴定(参考(2019)最高法民终202号)。
  • 结论:政府审计并非绝对依据,仍需结合合同约定及事实判断。

六、结语

现场签证工程量的审减争议本质是发承包双方风险分配的博弈。从法律层面看,合规签证具有强制执行力,但若存在程序瑕疵、证据不足或内容失实,仍可能被审减。承包方需通过规范管理、完善证据和合同风险分配主动防御;发包方则应在签证审核阶段严格把关,避免事后争议。最终,工程结算的公平性依赖于合同条款的清晰性、证据的充分性及司法裁判的理性平衡。

 

转自澜晨讲造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