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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问题:桩基清单综合单价采用定额组价时,超灌高度能否依据设计图纸载明的《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 计算?

一、案例背景
1. 某大型房屋建筑工程中的桩基工程。
2.《桩基工程施工合同》中施工图预算编制原则:施工图预算依据施工图纸,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河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HA01-31-2016)等,河南省、某某市造价管理规定的配套文件(含政策性调整文件)进行编制。
3.设计图纸注明的规范 JGJ94-2008《建筑桩基技术规范》,桩基工程施工图纸截图如下:

4.《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规范第6.3.30条第5款载明的内容“应控制最后一次灌注量,超灌高度宜为0.8-1.0m,凿除泛浆高度后必须保证暴露的桩顶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等级”。 规范截图如下:

5.《河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HA01-31-2016)第三章桩基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第二条规定: “加灌长度设计有规定者,按设计要求计算,无规定者,按0.5m计算”。

 

二、争议问题
桩基清单综合单价采用定额组价时,超灌高度能否依据设计图纸载明的《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计算?

 

三、各方意见
意见1:设计图纸引用的规范规定不属于设计要求,按河南定额(2016版)规定,超灌高度按0.5m计算。
意见2:设计图纸引用的规范规定不知道是不是设计要求,听专家的意见。
意见3:设计图纸引用的规范规定属于设计要求,按规范要求的0.8-1m计算超灌长度。

 

四、评审专家意见
如为泥浆护壁成孔灌注桩,应以规范《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中超灌高度0.8~1.0m计算。

依据:

1.设计图纸注明的规范 JGJ94-2008《建筑桩基技术规范》。规范第6.3.30灌注水下混凝土的质量控制应满足下列要求中第5项内容为:“应控制最后一次灌注量,超灌高度宜为0.8~1.0m,凿除泛浆后必须保证暴露的桩顶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等级”。

2.《河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HA01-31-2016)第三章桩基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第二条规定:“加灌长度设计有规定者,按设计要求计算,无规定者,按0.5m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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