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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章列出其他项目名称、费用标准、计算方法和说明,供工程招投标双方参考,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七条  发(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计价办法条款无效或没有约定计价办法时,按本办法的定额计价办法计价。【广东省建筑工程计价办法】合同无效:损害社会重大公共利益,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1.建设工程应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在招标文件或施工合同中明确预算包干费的内容。

2.工程结算时,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照广东省建设工程综合定额相应规定计算。

【《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通则(2010)》3.2.12预算包干费】注意区分合同费率定额规定费率

二、其他项目费中的暂列金额、暂估价计日工数量均为估算、预测数,虽计入工程造价中,但不为承包人所有。工程结算时应按合同约定计算,剩余部分仍归发包人所有

三、暂估价中的材料单价按发承包双方最终确认价进行调整专业工程暂估价按中标价或发承包与分包人最终确认价计算

四、计日工是指在施工过程中,完成发包人提出施工图纸以外零星项目或工作所消耗的人工、材料、机具,按合同的约定计算

五、总承包服务费依据合同约定金额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

在计算专业工程总承包服务费时,其专业工程造价是否为含税价?答:是的。【粤释38-2

六、工程优质费是指承包人按照发包人的要求创建优质工程,增加投入与管理发生的费用。

七、其他项目,各市有标准者,从其规定。各市没标准者,按本章规定计算。

 

其他项目费用标准

一、暂列金额发包人暂定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招标控制价施工图预算具体由发包人根据工程特点确定发包人没有约定时,按分部分项工程费10.00%计算。结算按实际发生数额计算。★

暂列金额: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等确认的费用。

1.暂列金额的性质:包括在签约合同价之内,但并不直接属承包人所有,而是由发包人暂定并掌握使用的一笔款项。

2.暂列金额的用途:①由发包人用于在施工合同协议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在施工过程中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②由发包人用于施工过程中合同约定的各种合同价款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款调整以及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的费用;③其他用于该工程并由发承包双方认可的费用。

暂列金额在本规范明确定义是招标人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中的一笔款项,因为,不管采用何种合同形式,其理想的标准是,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价格就是其最终的竣工结算价格,或者至少两者应尽可能接近。我国规定对政府投资工程实行概算管理,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复的设计概算是工程投资控制的刚性指标,即使是商业性开发项目也有成本的预先控制问题,否则,无法相对准确预测投资的收益和科学合理地进行投资控制。而工程建设自身的规律决定,设计需要根据工程进展不断地进行优化和调整,发包人的需求可能会随工程建设进展出现变化,工程建设过程还存在其他诸多不确定性因素,消化这些因素必然会影响合同价格的调整,暂列金额正是因这类不可避免的价格调整而设立,以便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的控制目标。有一种错误的观念认为,暂列金额列入合同价格就属于承包人(中标人)所有了。事实上,即便是总价包干合同,也不是列入合同价格的任何金额都属于中标人的,是否属于中标人应得金额取决于具体的合同约定,暂列金额从定义开始就明确,只有按照合同约定程序实际发生后,才能成为中标人的应得金额,纳入合同结算价款中。扣除实际发生金额后的暂列金额余额仍属于招标人所有。设立暂列金额并不能保证合同结算价格不会再出现超过已签约合同价的情况,是否超出已签约合同价完全取决于对暂列金额预测的准确性,以及工程建设过程是否出现了其他事先未预测到的事件。【建设工程计价计量规范辅导2013

为保证工程施工建设的顺利实施,应针对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不确定因素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在招标控制价中估算一笔暂列金额。暂列金额可根据工程的复杂程度、设计深度、工程环境条件(包括地质、水文、气候条件等)进行估算,一般可按分部分项工程费和措施项目费的10%~15%为参考。【建设工程计价计量规范辅导2013

施工图预算编制时,以签约合同价的建筑安装工程费暂定价(含预备费)为基础,按合同专用条款第25.2.4.2.9)条约定,以分部分项工程费的10%计列暂列金额;审核时审计部门提出施工图预算的暂列金额不应超过预备金额(批复概算中预备费按建安费的5%计列),现发承包双方就暂列金额计取产生争议。经查阅上传资料,本工程编制的施工图预算将预备费列入了建筑安装工程费。根据《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号),建筑安装工程费不含预备费。预备费是在建设期内因各种不可预见因素的变化而预留的可能增加的费用,在设计概算列入三类费用暂列金额是发包人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与设计概算中的预备费不是同一类费用,其计算基础、使用范围不完全相同。因此,本工程施工图预算应依据工程总承包合同专用条款第25.2.4.2.9)条约定,按分部分项工程费的10%计列暂列金额。【粤标定复函〔2023156号文】

二、暂估价发包人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按预计发生数估算。★

暂估价: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暂估价”是在招标阶段预见肯定要发生,只是因为标准不明确或者需要由专业承包人完成,暂时又无法确定具体价格时才采用的一种价格形式。采用这一种价格形式,既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等九部委第56号令发布的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中的定义一致,同时又对施工招标阶段中一些无法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或专业工程发包提出了具有操作性的解决办法。【建设工程计价计量规范辅导2013

暂估价是指招标阶段直至签订合同协议时,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要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以及需另行发包的专业工程金额。暂估价类似于FIDIC合同条款中的Prime Cost ltems,在招标阶段预见肯定要发生,只是因为标准不明确或者需要由专业承包人完成,暂时无法确定其价格或金额。

为方便合同管理和计价,需要纳入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中的暂估价最好只是材料费,以方便投标人组价。对专业工程暂估价一般应是综合暂估价,包括除规费、税金以外的管理费、利润等。本规范正是按照这一思路设置条文的。【建设工程计价计量规范辅导2013

经查核所提交资料,合同专用条款第6.1.6条约定的费用金额并未包括暂估价部分按系数计算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且合同也未约定按系数计算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实行中标总价包干,由于暂估价内包含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因此编制预算时,如概算中暂估价可以明确计量计价的,应提取其中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如不能明确计量计价的,在结算时根据暂估价结算金额提取其中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此外,中标后新颁布扬尘污染防治、用工实名管理、绿色施工等新政策新标准的,应按工程所在地市发布的相关调整规则计价。【粤标定复函〔2023151号文】

1材料暂估价:招标控制价和施工图预算按工程所在地的工程造价信息;工程造价信息没有的参考市场价格确定。结算时若材料是招标采购的,按照中标价调整非招标采购的,按发承包双方最终确认的单价调整

2专业工程暂估价:招标控制价和施工图预算应区分不同专业,按规定估算确定。结算时若专业工程是招标采购的,其金额按照中标价计算非招标采购的,其金额按发承包双方最终确认的金额计算

三、计日工:预计数量由发包人根据拟建工程的具体情况,列出人工、材料、机具的名称、计量单位和相应数量,招标控制价和预算中计日工单价按工程所在地的工程造价信息计列,工程造价信息没有的参考市场价格确定。工程结算时,工程量按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作量计算;单价按合同约定的计日工单价,合同没有约定的,按工程所在地的工程造价信息计列(其中人工按总说明签证用工规定执行)。

计日工: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合同范围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建设工程计价计量规范辅导2013

计日工是为了解决现场发生的零星工作的计价而设立的。国际上常见的标准合同条款中,大多数都设立了计日工(Daywork)计价机制。计日工以完成零星工作所消耗的人工工时、材料数量、机械台班进行计量,并按照计日工表中填报的适用项目的单价进行计价支付。计日工适用的零星工作一般是指合同约定之外的或者因变更而产生的、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相应项目的额外工作,尤其是那些时间不允许事先商定价格的额外工作。计日工为额外工作和变更的计价提供了一个方便快捷的途径。

但是,在以往的实践中,计日工经常被忽略,其主要原因是因为计日工项目的单价水平一般要高于工程量清单项目单价的水平。理论上讲,合理的计日工单价水平一定是高于工程量清单的价格水平,其原因在于计日工往往是用于一些突发性的额外工作,缺少计划性,承包人在调动施工生产资源方面难免会影响已经计划好的工作,生产资源的使用效率也会有一定的降低,客观上造成超出常规的额外投入。另一方面,计日工清单往往忽略给出一个暂定的工程量,无法纳入有效的竞争,也是造成计日工单价水平偏高的原因之一。因此,为了获得合理的计日工单价,计日工表中一定要给出暂定数量,并且需要根据经验,尽可能估算一个比较贴近实际的数量。当然,尽可能把项目列全,防患于未然,更是值得充分重视的工作。【建设工程计价计量规范辅导2013

四、总承包服务费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工程分包自行采购设备、材料等进行管理、服务(如分包人使用总包人的脚手架、水电接驳等)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

总承包服务费: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专业工程发包,对发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等进行保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

1.总承包服务费的性质:是在工程建设的施工阶段实行施工总承包时,由发包人支付给总承包人的一笔费用。承包人进行的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不在此列。

2.总承包服务费的用途:①当招标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专业工程进行发包,要求总承包人协调服务;②发包人自行采购供应部分材料、工程设备时,要求总承包人提供保管等相关服务;③总承包人对施工现场进行协调和统一管理、对竣工资料进行统一汇总整理等所需的费用。【建设工程计价计量规范辅导2013

1.仅要求对发包人发包的专业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协调时,可按专业工程造价的1.50%计算。

2.要求对发包人发包的专业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协调,并同时要求提供配合服务,按专业工程造价的4.00%计算,具体应根据配合服务的内容和要求确定

3配合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的,按发包人供应材料价值1.00%计算不含该部分材料的保管费

甲供材的计价方式【建设工程计价计量规范辅导2013

发包人提供甲供材料,若是招标发包的,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示;若是直接发包的,应在合同中约定清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不应再定甲供材料,否则,就可能产生侵犯承包权的情况。本条包括两个要点:

1.发包人的甲供材料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并包括甲供材料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交货方式、交货地点等。

2.承包人投标时,甲供材料单价应计入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中,但在合同价款支付时,应扣除甲供材料款不予支付。

本工程合同文件明确,暂估价项目由总承包人负责招标。项目实施时,总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了暂估价项目招标方案和工程量清单,并明确暂估价项目中标人需向总承包人支付中标金额的3%作为总承包服务费。暂估价项目中标人进场施工后,发承包双方就总承包人能否收取暂估价项目总承包服务费发生争议。合同已明确暂估价项目由总承包人作为招标人,在经发包人审批的招标方案与暂估价项目合同中均约定由中标人支付3%的总承包服务费,且实施过程中总承包人按招标约定向暂估价项目中标人提供了相应服务,在结算时总承包人应向暂估价项目中标人收取总承包服务费。暂估价项目招标清单单独开列总承包服务费的,暂估价项目中标人据此与发包人结算并相应支付给总承包人;暂估价项目招标清单未单独开列总承包服务费的,因在招标时有明确约定,视为包含在暂估价项目合同价格中,暂估价项目中标人与发包人结算后应向总承包人另行支付暂估价项目的总承包服务费。【粤标定复函〔202438号文】

 

五、预算包干费:按分部分项人工费与施工机具费之和的7.00%计算,预算包干内容一般包括施工雨(污)水的排除因地形影响造成的场内料具二次运输【施工现场内→施工现场内】20m高以下的工程用水加压措施施工材料堆放场地的整理机电安装后的补洞(槽)工料费工程成品保护费施工中的临时停水停电基础埋深2m以内挖土方的塌方日间照明施工增加费(不包括地下室和特殊工程)完工清场后的垃圾外运等。★★

预算包干费应根据施工现场管理需要,由发承包双方商定并在招投标文件及合同中明确具体内容。【市政定额】

包干的内容不再依据方案或签证计算费用。【市政定额】市政6%、绿化6%、安装10%、房建7%

材料二次运输和预算包干费中“因地形影响造成的场内料具二次运输”有何区别?答:两者运输发生的地点范围不同。材料二次运输,是指材料不能直接运输到施工场地内,需要先运输到施工现场外指定的地点,然后再次运输到施工场地内所发生的费用。而预算包干费中的“因地形影响造成的场内料具二次运输”是指由于施工现场内地形原因而产生的二次运输。【粤释13-12】施工现场外→施工现场内;施工现场内→施工现场内。

预算包干费中的工程成品保护费包括什么内容,与定额成品保护工程章节的内容有何区别?答:预算包干费中的工程成品保护费是指对已完成施工但未验收的工程进行保护发生的费用。成品保护工程章节适用于在既有建筑内施工过程中对原有装饰装修面所进行保护发生的费用计算。【粤释17-1】

雨水的排除包含在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中还是预算包干费中?答:预算包干费包含施工现场雨(污)水的排除。【粤释17-6】

定额预算包干费中“完工清场后的垃圾外运”是否包含定额A.1.19拆除工程所产生的废料?答:不包含。A.1.19拆除工程产生的废料外运费用应单独计算。【粤释19-1

《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中,预算包干费中“完工清场后的垃圾外运”是否包含定额拆除工程中所产生的废料?答:不包含。拆除工程产生的废料外运费用应单独计算。【莞释24-7

请问预算包干费中的施工雨(污)水的排除是否包括基坑支护的砖砌排水沟及砖砌集水井?还是需要按照实际发生或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进行组价计算?答:预算包干费中的施工雨(污)水的排除是指下雨的水及施工时的污水;基坑支护的砖砌排水沟及砖砌集水井是专属于基坑支护的排水设施,属于措施项目,请按合同相关条款约定计算。【莞释2-4

定额中预算包干费的费率为7%,编制招标控制价时,能否根据项目工作内容和场地特点,按低于7%的费率进行设置。答:建设工程应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在招标文件或施工合同中明确预算包干费的内容和费用标准。工程结算时,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粤释33-13

本项目为工程总承包(EPC)工程,合同约定依据2018计价依据确定施工图预算,再组价确定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因此确定施工图预算时应按2018计价依据相关定额的计价规则计算预算包干费,以单独开列清单项形式计算预算包干费或分别在各清单综合单价考虑计取。【粤标定复函〔2023〕6号】

合同约定本项目施工图预算在施工图审查完成后开展。因此,施工图预算经发承包双方确定之前已发布的有关定额调整规定应予执行,施工图预算确定之后发布的有关定额调整规定则不执行。【粤标定复函〔2023〕6号】

项目实施过程中双方协商将合同范围内部分工程改为专业分包,导致原合同约定的措施项目费和预算包干费包干的基础条件发生了重大变化,措施项目费和预算包干费需进行调整。但由于专业分包工程涉及的措施项目与预算包干费内容已部分提前实施,不能简单采用取消合同范围部分专业分包工程占合同总价的比例,相应扣减措施项目费和预算包干费的方法。建议双方厘清已实施的措施项目和预算包干费的内容,结合发包人取消部分合同工程对合同价款的影响等,协商措施项目费和预算包干费具体的扣减方式。【粤标定复函〔2023〕11号】按实

发承包双方应将2018房建定额中预算包干的内容与合同约定不另行计取费用的内容进行对照,已包括在合同约定范围内的预算包干内容不计算,在合同约定范围之外的预算包干内容可另计预算包干费,具体费用计算标准由发承包双方商定。【粤标定复函〔2023〕26号】

本工程合同约定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编制施工图预算,且未另行约定预算包干费的计取方式,则应根据定额规定计算预算包干费。【粤标定复函〔2023〕38号】

请问预算包干费的内容施工过程中有发生,是否还需要办理现场签证,如果没有办理现场签证,结算时建设单位是否要扣除预算包干费?答:预算包干费按相关专业定额规定系数计算,属于中标合同价的组成部分。如施工过程中确有发生,无需再办理现场签证。【莞释27-5

请问预算包干费属于按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吗?答:预算包干费不属于措施项目费。【莞释30-3】属于其他项目

本工程为非招标工程,合同约定采用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依据定额编制预算组价确定,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就预算包干费如何计算产生争议。本工程虽然合同约定清单综合单价采用定额编制预算组价,但依据双方提交的资料,本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并未编制施工图预算,且合同专用条款第82条竣工结算条款中约定结算计算依据为2018计价依据,可见本工程的计价方式实质为定额计价。同时,双方并未在合同另行约定预算包干费的内容和费用标准,因此预算包干费根据合同约定的适用定额相关规定计算。【粤标定复函〔202467号文】

六、工程优质费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创建优质工程,招标控制价和预算应按下表规定计列工程优质费。经有关部门鉴定或评定达到合同要求的工程结算应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工程优质费合同没有约定的,参照以下规定计算:

招标文件与合同约定本工程需获“鲁班奖”,明确以分部分项工程费为基础按4%计取工程优质费用,并约定“达不到‘鲁班奖’工程目标的将一次性扣罚承包人中标价*7%作为项目违约金”,现工程竣工后未能获得“鲁班奖”,仅获得省级优质结构奖,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就如何调整相应费用产生争议。经查阅来函资料,本工程承包范围未包括装饰工程,装饰工程是由发包人另行专业分包。由于招标文件与合同约定工程必须获得“鲁班奖”,作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应知晓获得鲁班奖的申报条件,并考虑投入相应的管理及施工费用。建议发承包双方厘清未获得鲁班奖的实质性原因及其责任,若双方均有过错责任的,则按责任比例分担承包人为此投入的成本与需要扣罚中标价*7%的违约金,工程优质费用按实际获得的省级质量奖标准计取;若属于承包人责任的,则按合同约定一次性扣罚承包人中标价*7%作为项目违约金,工程优质费用按实际获得的省级质量奖标准计取;若属于非承包人原因而造成未获得“鲁班奖”,则不属于承包人违约,不扣罚中标价*7%的违约金,工程优质费用按实际获得的省级质量奖标准计取,而承包人认为其在施工期间按鲁班奖的目标进行了相应的管理与投入导致损失过大的,可向发包人提出费用补偿。【粤标定复函〔202470号文】

七、概算幅度差:是指依据初步设计文件资料,按照预算(综合)定额编制项目概算,因设计深度原因造成的工程量偏差和定额幅度差而应增补的费用。其计取方式如下表:(粤标定函[2021]167号文件修改)

编制概算时已计取概算幅度差,是否还应计算预算包干费?答:概算幅度差与预算包干费是两个不同费用概念,概算编制时应分别计算。【粤释14-4

八、其他费用如工程发生时,由编制人根据工程要求和施工现场实际情况,按实际发生或经批准的施工方案计算。

单价合同:发承包双方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一般应采用单价合同方式,即合同中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在合同约定的条件内固定不变,超过合同约定条件时,依据合同约定进行调整;工程量清单项目及工程量依据承包人实际完成且应予计量的工程量确定。【建设工程计价计量规范辅导2013

本项目为单价合同形式,出现合同价款调整事件是允许调整单价的,合同必然存在可调整的内容。但从合同整体分析,并结合专用条款第56条“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可以提出工程变更建议。承包人提出工程变更建议的应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同时抄送发包人、造价工程师详细说明变更的原因、变更方案情况。经发包人采纳的建议若需增加费用的增加的费用一般由承包人自行承担除非发包人在采纳建议的同时确认可增加费用的则按工程变更的计价方式计算经监理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节约资金或使发包人获得收益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除承包人自身承包范围内的工程外,若发包人另行新增委托给承包人施工的新增工程该新增工程的措施费可予计算。新增工程指发包人签发的《新增工程委托书》中明确的工程。新增工程的措施费按委托书明确的计取方式执行除新增工程及合同明确可调整的内容外其他措施费不予调整”的理解,不能将有关合同价款调整事件视为属于专用条款56条的“合同明确可调整的内容”,因此,工程变更和现场签证引起措施费变化的,增加的费用一般由承包人自行承担除非发包人确认可增加费用的则按工程变更的计价方式计算。【粤标定函〔2020155号】

总价合同:发承包双方约定以施工图及其预算和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总价合同”是以施工图纸为基础,在工程任务内容明确,发包人的要求条件清楚,计价依据确定的条件下,发承包双方依据承包人编制的施工图预算商谈确定合同价款。当合同约定工程施工内容和有关条件不发生变化时,发包人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总额就不发生变化。当工程施工内容和有关条件发生变化时,发承包双方根据变化情况和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但对工程量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应遵循以下原则:

1.若合同价款是依据承包人根据施工图自行计算的工程量确定时,除工程变更造成的工程量变化外,合同约定的工程量是承包人完成的最终工程量,发承包双方不能以工程量变化作为合同价款调整的依据;

2.若合同价款是依据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确定时,发承包双方应依据承包人最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包括工程变更、工程量清单错、漏)调整确定合同价款。【建设工程计价计量规范辅导2013

本项目各单体工程分别竣工验收后,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额外完成一些新增工程内容,并要求承包人按原合同单价结算,双方对各单体新增工程内容能否采用原合同单价计算产生争议。单体工程通过竣工验收,表明合同工程已完成,如新增工程属于竣工验收相配套的整改内容则属于合同工程范畴并执行原合同单价;如新增工程不属于竣工验收相配套的整改内容,则不属于合同工程范畴,应由发承包双方另行协商定价。【粤标定复函〔2023166号文】

成本加酬金合同:发承包双方约定以施工工程成本再加合同约定酬金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成本加酬金合同”是承包人不承担任何价格变化和工程量变化的风险的合同,不利于发包人对工程造价的控制。通常在下列情况下,方选择成本加酬金合同:

1.工程特别复杂,工程技术、结构方案不能预先确定,或者尽管可以确定工程技术和结构方案,但不可能进行竞争性的招标活动并以总价合同或单价合同的形式确定承包人;

2.时间特别紧迫,来不及进行详细的计划和商谈,如抢险、救灾工程。

成本加酬全合同有多种形式,主要有成本加固定费用合同、成本加固定比例费用合同、成本加奖金合同。

【建设工程计价计量规范辅导2013

工程变更: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由发包人提出或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批准的合同工程任何一项工作的增、减、取消或施工工艺、顺序、时间的改变;设计图纸的修改;施工条件的改变;招标工程量清单的错、漏从而引起合同条件的改变或工程量的增减变化。

建设工程合同是基于合同签订时静态的发承包范围、设计标准、施工条件为前提的,由于工程建设的不确定性,这种静态前提往往会被各种变更所打破。在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工程变更可分为设计图纸发生修改;招标工程量清单存在错、漏;对施工工艺、顺序和时间的改变;为完成合同工程所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等。【建设工程计价计量规范辅导2013

工程量偏差:承包人按照合同工程的图纸(含经发包人批准由承包人提供的图纸实施,按照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得到的完成合同工程项目应予计量的工程量与相应的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列出的工程量之间出现的量差。是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疏漏,或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设计变更、施工条件变化等影响,按照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的应予计量的工程量与相应的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工程量之间的差额。【建设工程计价计量规范辅导2013

不可抗力: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签订时不能预见的,对其发生的后果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不可抗力,指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的发生必然对工程建设造成损失,但这种事件的发生是发承包双方谁都不能预见、克服的,其对工程建设造成的损失也是不可避免的。不可抗力包括战争、骚乱、暴动、社会性突发事件和非发承包双方责任或原因造成的罢工、停工、爆炸、火灾等,以及大风、暴雨、大雪、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自然灾害等发生后是否构成不可抗力事件应依据当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或在合同中约定。【建设工程计价计量规范辅导2013

单价项目:工程量清单中以单价计价的项目,即根据合同工程图纸(含设计变更)和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计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相应综合单价进行价款计算的项目。指工程量清单中以工程数量乘以综合单价计价的项目,如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可以计算工程量的措施项目。

单价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中所包含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在约定条件内是固定的,不予调整,工程量允许调整。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在约定的条件外,允许调整。但调整方式、方法应在合同中约定。

工程量清单计价是以工程量清单作为投标人投标报价和合同签订时签约合同价的唯一载体,采用单价合同形式时,经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是合同文件必不可少的组成内容,其中的工程量在合同价款结算时按照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并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进行调整,由招标人提供统一的工程量清单彰显了工程量清单计价的主要优点。

【建设工程计价计量规范辅导2013

总价项目:工程量清单中以总价计价的项目,即此类项目在现行国家计量规范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以总价或计算基础乘费率)计算的项目。指工程量清单中以总价(或计算基础乘费率)计价的项目,此类项目在现行国家计量规范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不能计算工程量,如安全文明施工费、夜间施工增加费,以及总承包服务费、规费等。【建设工程计价计量规范辅导2013

3.4.1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建设工程计价计量规范辅导2013

风险是一种客观存在的、可能会带来损失的、不确定的状态,具有客观性、损失性、不确定性三大特性。工程风险是指一项工程在设计、施工、设备调试以及移交运行等项目周期全过程可能发生的风险。本条所指的风险是工程建设施工阶段发承包双方在招投标活动和合同履约中所面临涉及工程计价方面的风险。

工程施工招标发包是工程建设交易方式之一,一个成熟的建设市场应是一个体现交易公平性的市场。在工程建设施工发承包中实行风险共担和合理分摊原则是实现建设市场交易公平性的具体体现,是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的措施之一。

在工程施工阶段,发承包双方都面临许多风险,但不是所有的风险以及无限度的风险都应由承包人承担,而是应按风险共担的原则,对风险进行合理分摊。其具体体现则是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对发承包双方各自应承担的计价风险内容及其风险范围或幅度进行界定和明确,而不能要求承包人承担所有风险或无限度风险。

根据我国工程建设特点,投标人应完全承担的风险是技术风险和管理风险,如管理费和利润;应有限度承担的是市场风险,如材料价格、施工机械使用费;应完全不承担的是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变化的风险。

3.4.2由于下列因素出现,影响合同价款调整的,应由发包人承担:

1、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

2、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的除外;

3、由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进行了调整。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应按本规范第9.2.2条、第9.8.3条的规定执行。【建设工程计价计量规范辅导2013

工程施工合同的性质决定了合同履行完毕需要较长的周期。在这一周期内,影响到合同条件的变化,不少情况下是难以避免的,本条就针对影响合同价款的因素出现时,应由发包人承担的情况:

1、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由于发承包双方都是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的执行者,当其发生变化影响合同价款时,应由发包人承担,此类变化主要反应在规费、税金上。

2、根据我国目前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均根据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发布人工成本信息或人工费调整,对此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人工费调整不应由承包人承担。

3。目前,我国仍有一些原材料价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如水、电、燃油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因此,对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价格应按照相关文件规定进行合同价款调整,不应在合同中违规约定。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应按本规范第9.2.2条、第9.8.3条的规定执行”,其含义如下:由于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采用不利于发包人的原则调整合同价款;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采用不利于承包人的原则调整合同价款。

4.1.2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应由招标人负责。【建设工程计价计量规范辅导2013

本条保留为强制性条文。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发包,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人应将工程量清单连同招标文件的其他内容一并发(或发售)给投标人。招标人对编制的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投标人依据工程量清单进行投标报价,对工程量清单不负有核实的义务,更不具有修改和调整的权力。对编制质量的责任规定明确、责任具体。工程量清单作为投标人报价的共同平台,其准确性—数量不算错,其完整性—不缺项漏项,均应由招标人负责。

如招标人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其责任仍应由招标人承担。因为,中标人与招标人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后,在履约过程中发现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错算,引起合同价款调整的,应由发包人(招标人)承担,而非其他编制人,所以此处规定仍由招标人负责。至于因为工程造价咨询人的错误应承担什么责任,则应由招标人与工程造价咨询人通过合同约定处理或协商解决。

4.1.3招标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应作为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计算或调整工程量、索赔等的依据之一。【建设工程计价计量规范辅导2013

4.3.2措施项目清单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实际情况列项。【建设工程计价计量规范辅导2013

鉴于工程建设施工特点和承包人组织施工生产的施工装备水平、施工方案及其管理水平的差异,同一工程、不同承包人组织施工采用的施工措施有时并不完全一致,因此,本条规定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实际情况列出措施项目。

6.2.3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应根据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中的特征描述确定综合单价计算。【建设工程计价计量规范辅导2013

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最主要的是确定综合单价,包括:

1.确定依据。确定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综合单价的最重要依据之一是该清单项目的特征描述,投标人投标报价时应依据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特征描述确定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在招投标过程中,当出现招标工程量清单特征描述与设计图纸不符时,投标人应以招标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描述为准,确定投标报价的综合单价。当施工中施工图纸或设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一致时,发承包双方应按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依据合同约定重新确定综合单价。

2.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提供了暂估单价的材料、工程设备,按暂估的单价进入综合单价。

3.风险费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内容和范围,投标人应考虑进入综合单价。在施工过程中,当出现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在招标文件规定的范围内时,合同价款不作调整。

6.2.8投标总价应当与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一致。【建设工程计价计量规范辅导2013

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人的投标总价应当与组成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相一致,即投标人在进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投标报价时,不能进行投标总价优惠(或降价、让利),投标人对投标报价的任何优惠(或降价、让利)均应反映在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中。

7.1.1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由发承包双方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书面合同中约定。

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标、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应以投标文件为准。【建设工程计价计量规范辅导2013

当前,出现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不一致而又中标的现象,关键在于评标过程中对于投标文件没有实质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给予否决;对一些需要投标人澄清的问题未采取措施请其澄清,因此,招标人应高度重视评标工作,不要让评标工作的失误带给自身不利的法律责任或后果。

索赔与现场签证。约定索赔与现场签证的程序:如由承包人提出、发包人现场代表或授权的监理工程师核对等;约定索赔提出时间:如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的28天内等;约定核对时间:收到索赔报告后7天以内、10天以内等;约定支付时间:原则上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等。

需要说明的是,合同中涉及价款的事项较多,能够详细约定的事项应尽可能具体约定,约定的用词应尽可能唯一,如有几种解释,最好对用词进行定义,尽量避免因理解上的歧义造成合同纠纷

建设工程施工中的索赔是发承包双方行使正当权利的行为,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索赔,发包人也可向承包人索赔。本条规定了索赔的三要素:一是正当的索赔理由,二是有效的索赔证据,三是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出。

任何索赔事件的确立,其前提条件是必须有正当的索赔理由。对正当索赔理由的说明必须具有证据,因为进行索赔主要是靠证据说话,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索赔是难以成功的。正如本规范中所规定的,当合同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的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并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时限内提出。

【建设工程计价计量规范辅导2013】索赔时效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索赔方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约定期限内不行使索赔权即视为放弃索赔权利,其索赔权归于消灭的制度。P84

9.13.6发承包双方在按合同约定办理了竣工结算后,应被认为承包人已无权再提出竣工结算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承包人在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中,只限于提出竣工结算后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应自发承包双方最终结清时终止。

7.2.2合同中没有按照本规范第7.2.1条的要求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若发承包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确定;当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时,应按本规范的规定执行。【建设工程计价计量规范辅导2013

8.1.3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超出合同工程范围施工或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建设工程计价计量规范辅导2013

8.2.1工程量必须以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应予计量的工程量确定。【建设工程计价计量规范辅导2013

招标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工程量是招标人根据拟建工程设计文件预计的工程量,不能作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中应予完成的实际和准确的工程量,这一点是毫无疑义的。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工程量,一方面是各投标人进行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另一方面也是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进行评审的共同平台,是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体现。

发承包双方对合同工程进行工程结算的工程量应按照经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实际完成工程量确定,而非招标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工程量。此条同时与本规范第4.1.2条相呼应,进一步明确了招标人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工程量清单的责任,体现了权、责对等的原则。

9.11.1招标人应依据相关工程的工期定额合理计算工期,压缩的工期天数不得超过定额工期的20%,超过者,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示增加赶工费用。【建设工程计价计量规范辅导2013

为了保证工程质量,承包人除了根据标准规范、施工图纸进行施工外,还应当按照科学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按部就班地进行施工作业。因为有些施工流程必须有一定的时间间隔,例如,现浇混凝土必须有一定时间的养护才能进行下一个工序,刷油漆必须等上道工序所刮腻子干燥后方可进行等。所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据此,本节规定:

1.工程发包时,招标人应当依据相关工程的工期定额合理计算工期,压缩的工期天数不得超过定额工期的20%,将其量化。超过者,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示增加赶工费用。【若工期压缩太多,承包人应提出质疑,否则视为同意】

2.工程实施过程中,发包人要求合同工程提前竣工的,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后与承包人商定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合同工程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色人由此增加的提前竣工(赶工补偿)费用。

3.赶工费用主要包括:①人工费的增加,例如新增加投入人工的报酬,不经济使用人工的补贴等;②材料费的增加,例如可能造成不经济使用材料而损耗过大,材料提前交货可能增加的费用、材料运输费的增加等;③机械费的增加,例如可能增加机械设备投入,不经济的使用机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