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造价咨询方的人员认为: “中标价格与拦标控制价之差,是优惠幅度”。在结算审核时,新增清单是否也要乘以这个优惠比例?没有什么依据?新增的合同外的变更及签证等也需要按照投标时的优惠幅度下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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