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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工程款纠纷案件而言,大多数纠纷都发生在施工完成后的结算阶段,双方往往就最终的工程款结算金额无法达成一致。
为了让广大造价管理人员能够事先防范工程款结算的风险,在陷入工程款结算纠纷后明白该怎么才能合法保障自己的利益,下面专门针对乙方施工完成后办理结算时最常遇到的三大问题进行了总结,并给出具体的应对思路与措施,以供广大工程人在实践中加以运用。
甲方限期未答复乙方结算文件
一般来说,在施工完成后,乙方会根据自己实际施工情况,向甲方申报竣工结算价,然后等甲方审核通过后再付款,不过一般甲方审核时会提出各种理由来扣减,双方往往会因此产生分歧。此外,还有一种情况就是甲方未按约定,在一定期限内答复乙方申报的结算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也就是说,如果甲方在限定期限内未答复乙方的结算文件,就可以认为甲方认可了乙方的结算主张。不过,在司法界,对这一条司法解释的具体适用,却存在诸多不同的观点,法院在裁判时,也往往秉持谨慎适用的态度。
综合司法界普遍的观点以及最高院所作出的诸多裁判案例,建永工程款解决中心认为,要想适用这一规定,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双方明确约定了甲方的答复义务和限期未答复的后果;明确约定了甲方应在什么期限内给出答复;乙方向甲方申报的结算文件和内容必须真实、完整;甲方超出约定期限后,并未给出答复。
甲方要求按审计结果进行结算
一些大型建设工程,尤其是政府投资建设的工程,在施工完成后,就算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依然还需要进行财政审计。因此,乙方找甲方催收工程款时,甲方往往会以审计为借口拒付、少付工程款。
在实践中,如果遇到这种问题,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处理:
审计是国家对建设单位的一种行政监督,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同效力。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应以当事人的约定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只有在合同明确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合同约定无效的情况下,才能将审计结论作为判决的依据。
由此可见,如果甲乙双方并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要以行政审计、财政评审结果为依据做最后的工程款结算,那么甲方便不能以此为由拒付或少付工程款。
此外,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双方确实有这类约定,但行政审计、财政评审部门明确表示无法进行审计,又或者没有正当理由却长期没能给出审计结果,那乙方就可以提出司法鉴定申请,不必要等最终的审计结果。
工程量增加却没有签证
计划赶不上变化,在实际施工过程中,经常会出现工程量增加的情况,乙方不得不投入更多人力物力来进行施工。对这些增加的工程量,最好是要第一时间跟甲方沟通,形成签证文件,才能保障自己的工程款利益。
但有时候,乙方因为种种原因,没能形成签证文件,那要如何才能合法主张增加部分的工程款呢?
关于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由此可见,如果没有签证,证明“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施工”是乙方能不能拿到增量部分工程款的前提,“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是具体要求。因此,乙方可以提供双方往来的函件、聊天记录、会议纪要等证据,来证明甲方同意自己施工,再通过合同约定、设计变更图纸、现场施工指令、施工日志等证据或依靠司法鉴定来证明工程增量。
结语
以上就是我们总结的在实际工作中甲乙双方结算时最常遇见的三大问题及应对方案。实践中,工程款纠纷案件情况复杂多变,还有许多其他情况本文也无法一一详述,乙方若遭遇任何工程款问题,都应遵循一个原则:依法行事、合法催收,切勿采取过激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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