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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不少学员在问暂列金额和暂估价的相关问题!两者看起来很像、概念比较相近,都是指暂未确定的费用。
工程造价人员如果对此概念不明确、内容不清楚,往往会无所适从。
这也是实际工程发承包方产生争议或纠纷的一个方面。
那么暂列金额和暂估价究竟有哪些区别呢?
一、基本概念
1、暂列金额
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规定
暂列金额是指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
主要用于
(1)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
(2)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
(3)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对此,招标人有权全部使用、部分使用或完全不使用。
2、暂估价
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规定
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
招标投标中的暂估价是指总承包招标时不能确定价格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暂时估定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金额。
二、使用方式
1、暂列金额
(1)属于工程量清单计价中其他项目费的组成部分,包括在合同价之内,
(2)但并不直接属承包人所有,
(3)而是由发包人暂定并掌握使用的一笔款项,如有剩余应归发包人所有。
2、暂估价
(1)作为标准不明确或者需要由专业承包人完成,暂时又无法确定具体价格时采用的一种价格表现形式。
(2)暂估价分为材料暂估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
(3)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暂估价
1)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通过招标确定价格,并以此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2)不属于招标的,应由承包人按照合同采购,经发包人确认单价后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暂估价部分在竣工结算时会根据市场实际价格进行调整。
三、发生必然性
1、暂列金额
是包含在合同价里面的一笔费用,用来支付在施工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也可能不会产生的项目,具有不可预见性。(即可发生也可不发生)
2、暂估价
是包含在合同必然发生的。(即必然发生但价格不确定)
四、工程结算
1、暂列金额
投标报价中的“暂列金额”不属于工程项目费用,
而是建设单位在做工程测算时,对于工程建设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费用增加而预先预留的费。
此费用主要用于工程变更增加、人材机费用的调增以及其他不可预测费用的增加。
如果项目施工完成后,没有变更增加、人材机调增等费用的话,那么暂列金额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收回,如果有以上费用增加的话,则从暂列金额的费用中调拨。
(1)若变更费用超出暂列金额,则需由建设单位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下拨资金。
(2)若变更费用没有超出暂列金额,则按实际变更费用由暂列金额填补,剩余资金归于建设单位。
在施工单位做竣工结算报价时,不可将此项费用进入结算报价。
2、暂估价
暂估价主要是材料和分包工程的暂估单价。
针对建筑市场上长期内价格幅度变化比较大的材料和分包工程。为防止各投标单位在投标竞争价格上为中标而恶意压价但中标后在施工时以涨价为由向建设单位索赔此类现象的产生,由建设单位指定暂估价格。
各投标单位均以此价格为准进行报价,这就是暂估价。
暂估价部分在竣工结算时会根据市场实际价格进行调整。
工程建设周期长,资金数额大, 投标报价中的“暂列金额”不属于工程项目费用,而是建设单位在做工程预算时,对于工程建设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费用增加而预先预留的测算费用,在施工单位做竣工结算报价时,不可将此项费用进入结算送审造价。应按照实际工程变更增加、人材机费用的调增以及其他不可预测费用的增加。如果项目施工完成后,没有变更增加、人材机调增等费用的话,资金归于建设单位。
暂估价主要是材料和分包工程的暂估单价,针对建筑市场上长期内价格幅度变化比较大的材料和分包工程。暂估价部分在竣工结算时会根据市场实际价格进行调整。暂估价是项目肯定要发生,但不确定价格,只能暂估一个价格。结算的时候按实际价或者甲方认价格调整。
四、案例分析
案例背景:
平顶山市西部投资建设开发公司作为发包人通过招投标程序与河南嘉丰建设有限公司作为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第12.4.2条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约定:工程款按形象进度支付,承包人每月25日前向发包人报送已完工程量报表,经发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按实际完成量的85%付款。
后,嘉丰建设公司与范怀聚签订《协议书》,将案涉工程转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范怀聚施工。
平顶山市西部投资建设开发公司、河南嘉丰建设有限公司、路红云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豫民终1172号民事判决,申请再审。西投开发公司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以西投开发公司未举证证明案涉工程存在工程量减少导致超付工程款为由,对西投开发公司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是错误的。二审判决对工程项目中“暂列金额”的理解错误,导致判决错误。“暂列金额”是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费用。案涉项目在财政审定造价的基础上,增加1150万元暂列金额,其独立于工程量清单之外,不属于工程审定造价内必须发生的费用。因此,只有施工过程中,实际工程量比合同签订时增加,才会考虑暂列金额(不确定数额),而二审法院却认为工程量减少时合同总价才会减去暂列金额,明显理解错误。
裁判结果:
最高院观点,关于二审判决西投开发公司按合同价85%支付工程价款是否正确的问题,本案中,案涉工程已基本完工,监理单位已出具工程质量评估报告,范怀聚亦已制作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因嘉丰建设公司不申请案涉工程的竣工验收也不提供有关竣工验收资料,导致工程不能进行正常验收、结算。因承包方嘉丰建设公司不配合竣工验收,不影响范怀聚主张案涉工程进度款。根据西投开发公司与嘉丰建设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于工程款按形象进度支付,按实际完成量的85%付款的约定,在案涉工程已基本完工情形下,范怀聚主张案涉工程已完成工程量85%的进度款,符合双方合同约定。因西投开发公司不同意对已完工程量进行鉴定,导致范怀聚实际完成工程量的价款无法确定,二审案判决参考合同价,认定西投开发公司按照合同价的85%支付工程进度款,即99595511.77元(117171190.32元×85%)并无不当。西投开发公司主张应当扣除合同价款中的暂列金额,经查,暂列金额属于合同价的一部分,范怀聚提交的证据亦显示案涉工程存在变更工程量情形,因此,在西投开发公司未举证证明二审判决按合同价的85%计算工程进度款超出其应付嘉丰建设公司工程款总额情形下,二审该项认定并未实质性加重西投开发公司的负担,西投开发公司该申请理由不足以导致本案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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