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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平衡报价认定的相关规定,川建造价发〔2014〕648号对不平衡报价的规定如下:

1.1、不平衡报价项目的确定:当投标人的某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低于或高于招标控制价相应项目综合单价15~25%时(具体偏差幅度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该项目的报价视为不平衡报价。

1.2、不平衡报价项目金额计算:投标人不平衡报价项目的金额=∑(确定为不平衡报价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相应工程量)

1.3、不平衡报价的处理:当投标人不平衡报价项目的金额超过其投标总价(修正后)的10~20%(具体幅度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时,报价评审组应否决其投标。

 

不平衡报价有两种形式,即报低价和报高价。下面通过实际工程对这两种报价及最后的处理作探讨。

 

不平衡报低价,后期通过设计进行取消或变更

 

例:某工程天棚抹灰项目施工单位投标报价(1.09元/平方米),现场踏勘时发现该项未施工,于是变更为清水模板,变更手续齐备。

现扣除天棚抹灰单价有两种方式发生争议:第一种,按施工单位投标报价扣除(1.09元/平方米);第二种,单价按控制价乘新增单价优惠系数扣除(修正单为-21.47×0.8847=-18.99元/平方米)。两种扣减方式差价一百万,相当于总价的8%。

 

发生争议后,认真查阅了相关资料,认为可以采取以下解决方式:

1)、根据清单编制说明“13.3、投标人不得采取不平衡报价竞标,若投标人所报综合单价高于按2015《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计取的综合单价超过20%且不能说明原因或招标人认为所述理由不充分的(不解释),重新按2015《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计取综合单价。”

2)、根据本工程量专用合同条款第16条价格调整“除本合同及工程量清单约定的价格调整外,承包人投标所报分部分项综合单价和措施项目综合单价均固定不变,不作调整”。

 

以上两点相互呼应,具备合同法律效应,应按清单编制说明及合同条款对该部分按单价按组价(控制价)乘新增单价优惠系数扣除(修正单为-21.47×0.8847=-18.99元/平方米)。

 

不平衡报高价,后期增加工程量

 

例:某项目为市政道路维修工程,清单项目名称为“砼板注浆加固”,清单项目特征为:

①部位:脱空混凝土板底;

②注浆孔径;成孔方式:综合考虑,成孔费用考虑进综合单价,结算时该综合单价不作调整;

③水泥浆配合比:详设计;

④其他:满足施工图设计要求及施工验收规范要求”。

清单计量单位为:“平方米”;该项控制价为“43元/平方米”;投标单价为:“79元/平方米”。

 

于是发生了工程量和价的分岐。

1)、工程量的分岐:该项目结算工程量比招标工程量多出一倍,接近整条道路的工程量,且办理了现场收方手续。对“脱空混凝土板底”的认定发生了争议,收方量明显不能做为结算量,查询了对“脱空混凝土板底”的认定也无相关资料,于是要求建设方请设计人员重新对“脱空混凝土板底”认定,依据认定重新计算工程量。

 

2)、价格分岐:该项控制价为“43元/平方米”;投标单价为:“79元/平方米”;执行价格发生争议。

 

相关约定如下:

本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10.4条(变更估价)第10.4.1款第(3)小条约定,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该项目施工单位不可能重新报价,建设单位也没注意工程量最后超得较多,也没有重新认价。

 

工程量清单规范对此种情况的规定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采用该项目的单价;但当工程变更导致该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发生变化,且工程量偏差超过15%,该项目单价的调整应按照清单规范第9.6.2 条的规定调整。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如果因本条规定的工程量偏差和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15%,调整的原则为: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此时,按下列公式调整结算分部分项工程费:

当Q1>1.15Q0时,S=1.15Q0×P0+ (Q1-1.15Q0)×P1 ;

当Q1<0.85Q0时,S=Q1×P1  (式中:S—调整后的某一分部分项工程费结算价;Q1—最终完成的工程量;Q0—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量;P1—按照最终完成工程量重新调整后的综合单价;P0—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如果工程变更项目出现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与发包人招标控制价或施工图预算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偏差超过15%,则工程变更项目的综合单价可由发承包双方按照下列规定调整:

当P0<P1×(1-L)×(1-15%)时,该类项目的综合单价按照P1×(1-L)×(1-15%)调整。当P0>P1×(1+15%)时,该类项目的综合单价按照P1×(1+15%)调整。(式中:P0—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P1—发包人招标控制价或施工预算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

 

对本工程超过15%的工程量单价甲、已双方未协商出结果,因按控制价的1.15倍均低于投标报价,最后按控制价的1.15倍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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