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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中争议最多在总包,其次装修基础工程,争议最难分辨是基础部分,隐蔽工程事后不好辨别与判断,特别在缺失一定资料支持,现场管理有不是那么严格的情况下,那就是难上加难,最后争议部分结果都是各让一步,如果你遇到了,你怎么让步?遇到争议,你怎么办?下面就用桩基础工程案例去了解争议怎么产生以及怎么去处理。
一、案例背景
工程概况:本项目位于某市某区,某北路与某村路交叉路口东南侧,某北路与广园路交叉东北侧。本项目占地面积为110296m2,规划净用地:91317.58m2,总建筑面积422184.53m2,容积率3.5,建筑密度45%,绿地率30%。拟在该场地建15栋3~32层的商业及办公楼。3层商业楼高度16.3m,32层办公楼高度99.3m。场地设有2层地下室,室内地坪标高±00为11.60m,室外设计标高11.50m,负一层的地下室底板标高约6.4m,负2层的地下室底板标高约2.95m。场地现地面标高为7.82~11.88之间,地下室与人防工程合建。
地下室开挖深度约5.0~9.0米,结构体系高层拟采用剪力墙结构和框架-核心筒,多层拟采用框架结构。基础拟采用预应力管桩基础。
二、合同工程量清单与结算工程量清单
合同工程量清单
结算工程量清单
三、施工单位送审资料(部分节选)
液压锤击打桩记录(计算明细表计算发电,而记录是市电)
静压打桩记录
计算明细表
四、分析
上面是一个大型商业区项目,桩是预制桩,采用两种打桩法:液压打桩和静压打桩,有针对性选取了部分资料来进行分析,看我框选红线就知道是专门选的,里面有故事。
一看清单,一看施工资料,感觉用的桩也简单,是用预制桩,列项也不多,有点so easy
具体怎么审核我们就不开展,我们始终要记得我们是为争议而去的。一看简单,细看到处都是雷,越是平静的湖面,越暗藏汹涌。这个时候就体现你功力的时候,做的不多,观察不仔细,有的时候不轻易发生。从打桩记录来看,你会发现缺失一个很关键的数据,就是地面标高。不管啥桩,你要算桩长的,桩长无非就是两个数据相减,地面标高是一个很重要复核打桩数字是否相互吻合的数据。这就为计算长度埋下伏笔(通过计算过程发现地面标高根据打桩记录数据采用反推法得出,因缺乏当时真实数据,只能认可该做法),也侧面验证事情没有那么简单,询问为什么不写这个数字,被告知桩班组的表格模板是这样,所以就没有写。
清单中用发电机和不用发电机算的施打费,这个时候你也会产生疑问,怎么来区分,你已是就找要找资料,终于在答疑中看似找到答案,是负荷不够才采用发电机,这不是废话吗,符合够了用发电机那还给钱吗,没有给出一个明确使用发电机原则来,细看好像又什么都没有说似的。
在往下看,当你注意到计算规则和计算明细表的时候,会发现一个很不可思议的情况出现了,送桩长度既然计算了预制管材材料费?这也是本次争议金额巨大的地方,也是博弈激烈的地方。现看预制桩材计算规则和施打费计算规则
施打费计算规则很明细,计算施打费的长度,就是施工时地面标高与桩底标高相差的长度,很容易理解。虽然这里施工地面标高在打桩记录里面没有写,是另外一回事,最起码对计算规则没有异议,只是对这个数据来源有的问题。预制管材的计算规则也是导致了施工单位把送桩长度也计算预制管材材料费。认为这个是计算规则认可这样做的,那就要按计算规则来。
(施工单位计算规则解释:“按管桩施工时地面标高减4米”及“桩顶设计标高加0.5米”都是为了确定桩顶标高,桩长的计算=桩顶–桩底标高。“按管桩施工时地面标高减4米”及“桩顶设计标高加0.5米”都是具有同等效力。)搞得我好像是那个破坏计算规则的人。
事实上明眼人都知道施工单位利用了这个漏洞打了,打了擦边球,第一,很明细材料费跟施打费分开来,怎么可能你送桩没有用到管材你还要计算;第二,计算规则严格来讲,只是规定了一个标高取值,并不是规定计算长度的,两者存在很大的区别,如果后面在加上桩长的计算=桩顶–桩底标高(包含送桩长度),我敢说没有哪个不会认。通过数据发现送桩的长度数值特别大,大于6米数量多达七八百根,地面标高又不填写,明摆着施工单位看到利益了。那接下来争议的问题就不言而喻了。
五、争议与解决
争议一:预制混凝土桩送桩时,该不该计算预制混凝土桩材料费用,管桩材料费扣减送桩长度,该不该扣减金额438.36万元。
第一轮谈判回合
甲方:预制混凝土桩送桩时,不计算预制混凝土桩材料费用,管桩材料费扣减送桩长度。应扣减438.36万元。详见定额规定
乙方:合同的计算规则已经写得很清楚,“按管桩施工时地面标高减4米与桩顶设计标高加0.5米的最大值计算”。
计算规则解释:“按管桩施工时地面标高减4米”及“桩顶设计标高加0.5米”都是为了确定桩顶标高,桩长的计算=桩顶–桩底标高。“按管桩施工时地面标高减4米”及“桩顶设计标高加0.5米”都是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轮谈判回合
甲方:计算规则写的不是很明确,施工单位理解来计算是错误,最起码送桩是用不到材料费,也计算不了,现清单区分材料费跟施打费,更是能说明送桩长度计算了施工费,就不应计算材料费。
乙方:你们写的这个规则,我们认为就是这样计算的,当时我们还提出疑问,你们也表示认同,详见招标议标记录
这个时候其实有点僵持了,双方都有点道理,清单也确实存在歧义,好像从惯性来看,施工单位认可的计算规则更占有理似的
第三轮谈判回合
甲方:既然大家对计算规则争议这么大,那按购买桩材料长度来考虑。
乙方:竣工时间已过去一年多,购买桩材料资料无法找齐。并解释了当时我们理解你们写的规则,你们为了加快进度,导致很多没有达到地面标高,我们都开始施工,导致送桩长度很大,如果扣减和,这笔费用增加是比较大,你们又不提前说,在未施工的时候就跟我们讲清,现在到结算时候,肯定不行,再说规则也写的很明明白白的。
经过双方高层领导大致确定,最后同意部分施工范围按送桩长度计算材料费,一部分不计算。但范围的划分没有具体的作证资料,只是通过回忆施工场景的情况。
第四轮谈判回合
乙方:通过上次大致原则,同意扣减65万元。
甲方:通过测算,把你所有管材考虑进去,包括消耗,切割掉管材的,最底原则要扣130.59万元,这个是我们最低的底线。
又经双方老板拍板,最后各自退一步,大家以后还要做生意,同意以95万元扣减。最终结束此次最大的争议
争议二:暂扣除发电机费用,在有市电情况下,为何还使用发电机,请提供使用发电机原因及使用原则
甲方:在有市电情况下,为何还使用发电机,责任在施工单位,费用也由施工单位承担。
乙方:1、由于南面变压器离桩机施工范围较远(350米)及施工单位采用铝合金材质电缆、两者原因导致末端产生电压降,无法达到桩机工作电压。2、因项目工期紧迫,拟同意采用柴油发电机进行14#、15#楼地下管桩施工,但每天的管桩施工记录必须经监理及甲方确认,否则不予确认为柴油发电机施工。
经双方确定:液压锤击法需要负荷比较大,市电满足不了,必须采用发电机,如果施工记录没有写发电机就不计算;静压打桩机采用市电。
六.争议总结
争议最大的原因来自规则不明确,合同写得不明,还有就是施工过程资料不齐全导致,还有来自甲方现场管理不严格,未留下关键资料去作证导致了争议出现。
有了争议,说是博弈,其实还是要看资料,看依据,才能占据有利位置。但这个时候就看对方认不认可,完全不认可是说明没有拿出可信的依据和资料。部分认可那就是有的谈,博弈最关键是采用什么原则来确定双方都认可,这个是重中之重,然后在商定的原则确定的数据继续二次博弈,这个时候无非就是结果有没有符合双方的底线,就比如送桩长度计算桩材料费,施工单位的底线在100万以内都认可。建设单位底线是在超过100万以上的,能达成结果只有靠近100万双方才能达成,需要不断试探,不断找到对方都接受的平衡点。建设单位的强硬在于给钱的一方,但无法立马付钱的时候,施工单位就变得强硬了,力量变化就是这样,此消彼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