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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一旦干上几年,你就必定会碰到争议,往细点的或者微观层面专业层面争议是工程量计算规则的,大点的或者宏观层面争议就是招投标文件合同文件等理解。宏观层面争议其实就是对法律的解读,这就是为什么很多工程造价纠纷案,有些法院能判,有些法院独自判不了,要借助第三方造价鉴定机构的力量。但一旦上了法院,其实不管是“微观层面的”,还是“宏观层面的”都是要律师去讲给法院听,这就导致针对造价纠纷案是以法律+造价的形式,而不是造价+法律的形式。

今天来说一个针对招投标文件和合同文件不一致的东西,我们应该怎么处理的问题。如果只是单单做结算,一般我们接触最多的只是合同文件,很少会去翻招投标文件,觉的那是招采合约的事情。结算的依据都是按照合同哪条哪项来结算,好了,现在来了一个合同约定了,规定的死死的,施工单位现在不认了,估计会把你气的要命,合同都不认了,那你还认什么呢?

 

一、案例背景

本项目位于**市**,总建筑面积约 14.11万m2,其中地下室 1 层,建筑面积为 3.11万m2(含人防面积 1.16万m2),地上建筑高层共 10 栋楼,其中 20 层为 2 栋,18 层为 7

栋,13 层为 1 栋,标准层层高 2.95m,建筑面积 10.59万m2;配套用房,建筑面积 1.53万8m2, 商业,建筑面积 0.25万m2;总地上建筑面积 8.67万m2。

2021年3月招标,2021年4月定标,5月签订合同;2022年5月开工,2022年12月竣工,现办理结算。

结算送审造价显示,总承包管理配合服务费按建筑面积8元/m2计算。

查阅合同文件,专用条款5.2,明确写总包承包管理配合服务费按照5元/m2计算:

一、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应按照合同专用条款5.2明确的5元/m2计算进行计算。

承包人认为,合同专用条款标注的价款为笔误,应按照投标报价中的总包承包管理配合服务费8元/m2计算。

到底按哪个?

一、分析

咋一看,当然是按合同约定来计价;结算依据按合同来,这走到哪里都说的过去。所谓合同精神、契约精神,这都是西方所推崇,还不赶快执行。但但……,别忘了要尊重国情,我们有我们的,细看查阅法律和司法解释,发现有点不对劲,施工单位投标文件报的是8月/m2,属于要约,甲方选中这家单位,并发送通知书,那就是承诺。现在合同文件出现跟投标文件不一致的东西,按逻辑,合同文件不是按照要约来的吗,怎么会跟要约不一致呢,那现在又出现了不一致,按哪个,要约是制定合同的基础,双方都认可同意。现在合同不是那个要约,你说按哪个来,当然以事实为基础,以法律为基础。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一》里有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二条依据招投标法及相关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法律规定是怕签署阴阳合同,公开招标签署的合同不能违背招投标实质条款,就像上面我分析的,要约是合同内容的基础,不管你是要签署阴阳合同,还是经办人搞错填写错了,都要去尊重承包人的意愿。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不一致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可以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而不是拿合同条款来说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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