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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程建设领域,我们往往对合同中单价调高价格的做法很警惕,如果是调低,即使是不合规的,估计都不会拿出来说事,毕竟占便宜的会嫌少吗?虽然说这种情况几乎不存在,但调高的情况,确实有发现,特别怕的就是有一种用补充协议来去确定调高单价的合法性这种做法。如果是你,你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办?

要有补充协议,才有可能出现把主合同条款推翻,另立更高的价格,政府国有投资的项目其实很少会针对涉及价格做补充协议,因为签订补充协议的程序很复杂,不亚于重新签订合同。往往是防止阴阳合同的签订,这种就是招投标条款价格与签订合同条款价格的对比,要一致,这就是为什么《招投法》第四十六条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说的就是这样意思。什么情况会出现补充协议来,一般是民营企业项目和不需要上级部门来批准自身就能决定补充协议的机构。用下面这个例子来说一说这种情况发生怎么处理

 

一、案例背景

主合同附件中工程量清单

补充协议

 

、解读

很简单的一个工程,就是做室内门,就拿卧室门来举例,主合同税率为16%,卧室门含税单价为969/樘,这里可以算出不含税单价为835.34/樘(=969/1.16);但我们在看到补充协议一清单中卧室门不含税单价为857.52/樘,其实我们就可以看出补充协议一已经推翻了主合同卧室门的单价,在基础上提高价格,目测应该整体提高3%左右,相当于一百万,增加了三万。进一步分析来看,是税率的变好导致单价的提高,由原来16%税率变成13%税率,不同的税率含税价既然一样,就导致不含税价在提高。进询问,为什么税率变好,价格不变,得出的回复是材料涨价用来抵消税率的变好。看上去合理但感觉这么随意吗?

三、分析

既然已经这样签订补充协议,我们怎么处理呢,就回到补充协议推翻主合同单价,并且提高了单价,那到底我们按主合同单价,还是补充协议的单价来呢?

 

支持按主合同单价的,依据是招投标法有规定,不能签订违背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价格属于实质性内容的范畴,补充协议内容不能违背中标合同。

 

支持按补充协议单价的,依据是合同法的原则,现在是民法典,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和限制性规定,且充分尊重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自治,协议内容合法有效的话,补充协议与主合同的效力是同等的;

 

在补充协议与主合同发生冲突时,视为对主合同的变更或撤消,其效力优于主合同。即补充合同中与主合同相冲突的条款,补充协议的条款优先适用。

 

简单一句话是双方愿意我想怎么签就怎么签,补充协议一可以去推翻主合同,补二可以去推翻补一。如果是个人与个人签订的,确实没有问题,但往往工程合同都是公司与公司签订,有些意愿代不代表公司的利益,还是从签订人的利益,这个就不好客观分辨,这就带来难题。

 

四、总结

看到上次分析,其实我们也会被搞蒙的,到底按哪个,其实还是要针对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是一成不变的。1.如果是通过当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有一整套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文件,签订合同等都有备案,后续如果通过补充协议来推翻主合同实质性条款,比如推翻单价,且提高,没有得到招标单位认可或者认可但没有得到上级单位认可的,这种一般补充协议都是无效,尽管说签了合同盖章,但违背了当时招投标定的原则且有备案,不被法律认可,还是按照主合同单价来结算。如果想增加费用,可以通过其他途径,但不能去提高单价。2.如果没有通过当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投标的,等于就没有备案的情况下,那出现这种情况也要分开看,有补充协议,且附了清单明细表,还通过内部授权可以签订补充协议有效的情况下,那即使是审计来查,也是需要认可补充协议的价格,就像上次例子,无非就是内部追责,但对签署的施工单位没有影响;这种情况就是按补充协议单价来。如果是没有附上清单明细表,即使口头知道是提高单价来提高总价去签的补充协议,但没有具体明细,依然不认可提高单价事情,还得按照主合同单价。还有就是签署人员未经单位授权或授权超过权限的,在法律上表见代理,这个就需要单位是不是认可,决定权在单位。

想要通过以补充协议来提高单价的方式,进而提高总价,不是太建议用这种方式,很容易被推翻以及被质疑,还不如通过其他方式来实现价款的增加,其实目的都是为了多拿到钱,还减少不必要的麻烦,何乐而不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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