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788.jpg

课程咨询微信:yjf8588

 

一、案件背景

近期,笔者处理了一起工程款结算纠纷,某总包单位与其分包单位就某工程的工程量变更引起的措施项目费(以下简称:“措施费”)调整产生争议,具体情况如下:

2019年,总包单位A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业主方(以下简称:“业主”)签署某项目《施工总承包合同》一份,约定A公司承接业主名下某工程,承包范围包括主体结构加固、装饰装修、机电安装、幕墙等。

A公司作为总包单位承接工程后,通过招标确认了分包单位B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作为装饰装修部分的专业分包,并与B公司签署《装修分包合同》一份。合同约定总工期480个日历日,合同总价1000万元,计价方式为:综合单价闭口包干,工程量按时结算。其中,综合单价包干内容包含各种材料加工费、运输费、堆放费、短驳费、安装费、辅料费、管理费、利润、税费,工程量由B公司提供数据及支持文件,由监理和业主共同审定。

同时,根据《装修分包合同》约定,措施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临时设施费用、技术服务(包括深化设计、技术指导和监督等)、夜间照明施工费、二次搬运费、安全文明施工费、施工水电费、垃圾清运费、成品保护费、工程保洁费、保险费用、维修费用、检测、验收费用及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其他一切措施费用。

另,根据合同附件约定,不论实际情况与承包单位的估计有多大出入,亦不论因设计变更引至工程量增减,措施费价款一律不予调整。

合同履行过程中,工程量增加,产生了近300万元的签证变更。B公司在向A公司递交资料时,表明工程量增加所致的措施费已经超出《装修分包合同》时的预估量,要求另行单独计算签证变更部分对应的措施费。而A公司认为,《装修分包合同》已明确约定,综合单价已包含措施费用。并且,在前期的投标过程中,双方已就措施费不再调整进行了澄清及释明,关于签证变更所产生的工程款,应当按照综合单价*新增工程量计算,不应另行单独计收措施费。

就此,双方就措施费结算产生争议。

 

二、措施费的定义与组成

措施费,全称为“措施项目费”,是建筑安装工程费(以下简称:“建安费”)的组成部分。在介绍措施费之前,让我们先来了解下建安费的定义和组成:

1、建安费的定义和组成

建安费,顾名思义系工程项目在建筑、安装过程中产生的费用。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以下简称:“《44号文》”)附件2《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按造价形成划分)》规定:“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按造价形成划分),可以分为: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增值税。”

 

2、措施费的定义和组成

根据《44号文》附件2,措施费的定义为:是指为完成建设工程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费用,具体由以下科目组成:

 

三、工程量变更情形下,措施费结算的处理方式

1、招标文件、合同已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结合本案,双方已经在招投标澄清文件、合同主文及附件中均约定了因工程量变更所导致的措施费不做任何调整。因此,应当尊重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确定相关措施费不再变化。

案例:(2017)京03民终7556号《民事判决书》

一审法院认为:

本合同价款由工程实体费用和措施费构成。工程实体费用以工程量清单为计算依据;措施费为包干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外的,任何情况都不予调整。

二审法院认为:

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因工程发生设计变更等原因导致实际工程量增减,合同对工程价款调整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标准对工程量增减部分予以单独结算,无法参照约定标准结算的,可以参照施工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因此,合同外工程价款采纳鉴定结论计算工程洽商变更价款并调整措施费、取费费率、调整度在正负两千元以内的费用,一审法院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对甲公司该项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案例:(2021)粤01民终11491号

二审法院认为:

虽然《钢结构外分合同》与投标文件载明的工程钢材材质不一致,但《钢结构外分合同》与投标文件约定的价格一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乙公司主张案涉Q235B钢材按《钢结构外分合同》和投标文件一致约定的价格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丙公司佛山分公司、丙公司主张按Q235B的实际价格进行工程结算的相关上诉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2、合同无约定,且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的,分包人应事先告知变更方案,否则不予结算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2)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3.2条规定,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应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

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

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依据本规范第3.1.5条的规定计算。

采用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按本规范第9.3.1条的规定确定单价。

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但应考虑承包人报价浮动因素,即调整金额按照实际调整金额乘以本规范第9.3.1条规定的承包人报价浮动率计算。如果承包人未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则应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

案例:(2020)云2328民初2228号

一审法院认为:

当事人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合同或者协议约定履行义务。原告甲某和乙某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中的赶工措施费366600元,因赶工措施费在双方签订的施工协议中没有明确,本院不予以支持。

案例:(2021)新0202民初202号

一审法院认为:

关于原告丙某提出本案合同中约定的固定单价未包含文明施工措施费、社保费用、管理费、利润、税金等,申请补充鉴定的问题。本院认为,根据建筑行业惯例,所谓固定单价即包含完成某项施工任务时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人工、机械、材料费等。本案中,双方所签订合同并未明确约定固定原告丙某提出的上述费用应由被告负担,且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实相应费用的发生,对原告丙某的此项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3、根据公平原则,由发包人承担部分工程量变更引起的措施费

需提示的是,实践中还有部分法院会根据公平原则,结合工程量变更的实际情况,判决发包人支付相应的措施费。

案例:(2021)鲁03民终4399号

一审法院认为:

上述签证内容或应总包要求,或业主、监理同意,或变更设计而产生,其他的则不包含在列举的措施费中,另外关键是被告均为原告出具了双方认可的签证,而被告对报价之内的措施费均未给原告单独出具签证。故一审法院认为上述签证费用应计入工程造价,即一审法院采信鉴定回复意见书《某旅游度假区(一期)建设项目鉴定意见书异议回复汇总表(三)》选择性意见二,根据丁公司提供的签证资料上有甲乙双方的签字盖章,应当按签证工程量计入结算,鉴定金额为1795289.19元。

二审法院认为:

关于施工签证所涉措施费用1795289.19元应否计入工程造价的问题。虽然招标文件商务要求中载明“措施项目费用为固定金额,此费用包干使用,将不因漏缺项、最终施工图与招标图的清单工程量差异等因素而调整,亦不论实际情况与投标人的估计有多大出入,不论有没有洽商变更,一律不予以调整”。合同亦约定“本合同价款中已涵盖的乙方为完成本工程的措施费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场地的临时搭建、搬迁、拆除、场地平整、材料二次搬运、施工技术措施费、合理时限内的临时停水、临时停电导致的误工费、安全措施费、为配合甲方销售所作的工序调整、合同工期内赶工引起的各种材料人工设备损耗及增加费。”但施工签证所涉内容或应总包要求,或业主、监理同意,或变更设计而产生,其他的则不包含在列举的措施费中,双方以签证形式进行确认,而对于报价之内的措施费上诉人戊公司却均未再单独给被上诉人丁公司出具签证。施工签证所涉措施费用如不计取亦有违公平原则,故一审法院采信鉴定回复意见书《某旅游度假区(一期)建设项目鉴定意见书异议回复汇总表(三)》选择性意见二,将该签证工程量鉴定金额1795289.19元计入结算,并无不当。

 

四、笔者建议

就工程量变更引起的措施项目费调整,我们建议发包人和承包人参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由双方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处理方式,避免项目结算时产生争议。具体如下:

1、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处理方式

1)如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应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

2)如果承包人未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则应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

2、日常施工过程中,加强签证管理

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日常施工过程中,就工程量变更及时出具、签署相关签证。

2)如因一方不配合,导致变更工程量无法确认的,建议通过工作联系单、会议纪要的形式,将相关问题书面确定下来,以便日后追诉时有据可依。

以上为笔者就工程量变更引起的措施项目费调整方式的一些思考与梳理,如有纰漏,敬请指正!

 

一间房网校出品的“造价商务经理实训”已更新436节,点我查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