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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员问题:清计单价合同,门窗中的玻璃尺寸变化可以调整综合单价吗?

某教学楼项目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实行综合单价合同。在施工主体结构阶段,建设方领导通过查看立体效果图,发现该项目窗户样式与其他学校不同。因此,要求调整窗户的中樘位置,并在部分窗户中增加中樘数量。

施工方指出,由于加工玻璃尺寸的变更导致玻璃废料增多。根据原设计图纸,一块标准玻璃加工后的剩余部分恰好可用于卫生间小窗。然而,图纸变更后增加了玻璃的消耗量,因此施工方就此变更内容提出索赔要求。

 

本案例可从工程变更或项目特征描述不符这两个方面进行突破。

工程量清单计价对工程变更的定义如下:“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由发包人提出或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批准的合同工程任何一项工作的增减、取消或施工工艺、顺序、时间的改变,设计图纸的修改,施工条件的改变,招标工程量清单的错、漏从而引起合同条件的改变或工程量的增减变化。”其中规定有“任何一项”,此变更不属于清单项的变更,只能考虑“设计图纸的修改”,但是仅从图纸修改中考虑,是否能“引起合同条件的改变或工程量的增减变化”?显然是不存在的。

再从项目特征描述不符情形中分析,需要找到相对应的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从《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4-2013第H.7金属窗工程中查找,项目特征描述有三条:“1.窗代号及洞口尺寸;2.框、扇材质;3.玻璃品种、厚度。”此规范相对应的清单项没有本案例中的情形。

 

通过以上分析,门窗中樘位置变化导致玻璃尺寸变化不得调整合同价款。施工成本变化不能成为调整合同价款的依据,施工方提出索赔 “玻璃废料较多”的依据不足,是施工方应承担的风险。

在进行工程变更时,需要充分考虑当时的具体情况。例如,建设方下达工程变更指令后,应当评估是否给施工方造成了损失。如果确实存在实际损失,且有充分证据支持,施工方可以依法获得赔偿。这一原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七条的规定相符:”定作人可以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但应当遵循公平原则。若定作人中途变更对承揽工作的要求导致承揽人遭受损失,则应当对承揽人的损失予以赔偿。”

从施工图纸深化的角度考虑,可将本案例中的工程变更纳入分包合同,并将相关风险转移给分包方承担。例如,在分包合同中可明确约定:”铝合金门窗按照洞口尺寸以面积计算,门窗扇位置或框料调整不影响综合单价。”此外,通过图纸深化实现创效也是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

 

综合上述案例分析可以推断,造价结算与施工成本实际上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施工方常常错误地认为,应以实际发生的成本来确定结算价格。然而,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施工方不应仅仅通过口头解释来说服建设方,而是需要提供具体依据,以明确说明变更所带来的经济损失。

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主要针对建设方与施工方之间的交易行为,并不涉及施工方与分包人之间的交易规则。

能够调整合同价款的情形包括工程变更、项目特征描述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工程量偏差等。关于构件内部发生改变是否能够调整合同价款,需要从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寻找答案。尽管建设方已下达变更通知单,但是否能够调整合同价款仍需考虑变更的具体事项是否符合规范中的相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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