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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政工程招投标、工程竣工结算中,经常会接触到沟槽土方清单的组价、工程量计算和清单单价的引用问题。由于“挖沟槽土方”清单项目工程量与常规定额土方工程量计算方法的完全不同,工程各方人员对规范的理解以及立场的不同,经常会出现投标组价的偏差,导致进度计量和结算审计时对工程量的确认出现争议。本文通过一个典型的有关市政沟槽开挖土方清单工程量的案例,对出现的争议进行分析解释,希望能给同行提供参考。

 

引 言

自从2003年起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本文简称“清单规范”)以来,市政工程中的沟槽土方和基坑土方的计算方法与传统的计算方法有着很大的不同。虽然经过了2008年和2013年的两次修订和实施,但对市政工程的“挖沟槽土方”项目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在具体描述和说明中基本相同,都是面积乘以挖土深度,只是在面积的规定上有细微的变化——2003年版和2008年版是构筑物的最大投影面积,而2013版是基础垫层面积。

“挖沟槽土方”清单项目工程量计算规则的设定,简化了市政工程施工过程中进度计量和竣工结算时对“挖沟槽土方”工程量的计算工作。在招投标过程中,必须计算出“挖沟槽土方”清单项目工程量,组价时采用常规方法计算出“挖沟槽土方”工程量。所以招投标时组价相对比较复杂,经常会出现投标组价偏差而带来的纠纷。

为了避免这种纠纷的出现,在苏州曾一度出现了沟槽土方清单量采用施工图的工程量,并在清单特征描写中注明“实挖量”。施工图的工程量是按照常规的沟槽土方计算方法进行计算的,基本与定额的计算规则相同,这倒是符合2013版清单规范对土方计算规则新增加的规定。

 

争议焦点:

1.1、案例招标时沟槽土方工程量的描述与说明

本文案例引用自某市政引水工程中的一个标段,招标时间为:2009年10月。本标段双线管道长度为4,487米,主要开槽埋设DN2220PCCP管3,040米及DN2220*20螺旋钢管5,192米。双管并排埋设,两根管道的中对中间距为5米。

在具体实施时,施工单位与跟踪审计单位以及结算审计单位对“挖沟槽土方”清单项目工程量的计量方法及其清单综合单价的引用产生了明显的意见分歧。

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对双管沟槽“挖沟槽土方”项目的特征描写是:一、二类土,人机配合,深度6米内,土方翻运(清单量),工程量为:7,9561.47m3。招标文件的招标清单总说明中约定:本工程量清单中沟槽土方开挖及回填为清单工程量,DN220PCCP及钢管双管沟槽底宽按设计断面9米投影体积计算,单管沟槽底宽按4米投影体积计算乘以挖土深度,投标单位自行在清单综合单价中考虑放坡及土方翻运。上面的特征描述和说明,基本符合2008清单规范对市政沟槽土方工程量计算规则的规定。

1.2、投标组价方式

本工程投标单位在投标时对双管沟槽的“挖沟槽土方”清单项目组价时,套用2004版《江苏省市政工程计价表》中的相应定额子目,组价如下:

1)、反铲挖掘机(斗容量1.0m3)挖一、二类土,不装车,工程量7,9561.47m3;

2)、人工挖沟、槽土方一、二类土,深度在6米以内,工程量7,956.147 m3;

3)、反铲挖掘机(斗容量1.0m3)挖一、二类土,不装车,工程量2*7,9561.47m3。

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为:12.91元/m3。

用这三个定额子目来组价,从套用定额子目而言,可以算是合理的,但对定额子目工程量的计算明显是不合理的。按照常规施工方案和定额工程量计算方法来组价,需要考虑到管道的基础宽度、管道两侧工作面的宽度和沟槽大开挖时两侧沟壁的放坡系数等方面来进行工程量的计算。从每个子目的工程量的采用情况可以看出,组价过程中直接采用了清单工程量,显然存在瑕疵。

1.3、争议的发生

本工程开工后,做出了比较大的变更,部分非开槽埋管段落变更为顶管施工,管道总长度减少了约1/3长度。实际施工时,由于受现场施工条件的限制,双管沟槽施工段落,经监理、业主的同意,按两根管道分先后单独开挖的方式进行施工。

由于以上实际情况的发生,甲方认为,工程有重大的变更情况,双管沟槽开挖的施工方案也改变了,综合单价应该重新组价。甲方的另外一个理由是,本标段的双管沟槽“挖沟槽土方”项目的综合单价比相邻标段的相同项目的综合单价要大,相邻标段的综合单价在9~10元/m3之间。认为本标段投标组价不合理导致综合单价偏大,所以必须重新组价。

中间计量时,施工单位要求以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来计算挖沟槽土方工程量,甲方和跟踪审计要求按实际开挖方式实测实量。在施工进行过程中,对每段管道的实际开挖沟槽进行了测量并记录,主要数据为:沟槽长度、沟槽上宽、沟槽底宽、沟槽底高程和沟槽顶高程,并按这些实测实量数据进行工程量的计算。甲方的理由是:实际施工槽底宽度没有达到9米,清单工程量明显大于实际开挖量。

在每月的进度支付时,工程量按实际开挖方式实测实量,综合单价暂时按照投标综合单价来计算每个月的进度款。结算审计单位支持甲方和跟踪审计单位的要求,工程量按中间计量时的实测实量工程量统计汇总,综合单价按照实测实量数据重新组价。

 

问题分析:

本工程最关键的就是对双管沟槽的“挖沟槽土方”清单项目的工程量计算和综合单价的采用问题。

2.1、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的意见很明确,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总说明中第6款中约定双管沟槽开挖回填按9米投影计算,该款属于合同的组成部分。本标段特征符合该款规定,理应按该款说明按9米投影计算沟槽开挖及回填的工程量。投标时,按照招标文件所载明的工程特性、清单子目的组成及工程量结合本单位施工综合水平计算出清单单价。虽然工程有较大的变更,进场施工后,双管沟槽采用了两根管道先后开挖的施工方法,但仍然符合原工程特性及原招投标组价水平,理应按原清单综合单价予以结算。

2.2、一审意见

结算审计初稿对该“挖沟槽土方”清单项目的处理方法:工程量按中间计量时的实测实量工程量统计汇总,清单综合单价按照实测实量数据重新组价,组价方式按标底的组价水平来组价。

2.3、二审意见

结算审计第二稿,工程量计算方法采用清单规范计算规则计算,但9米投影改为2个4米投影来计算;仍然按标底的组价水平来组价。施工单位对组价方式有异议,审计负责人要求施工单位写一份“关于现场沟槽开挖时的翻挖次数、采用机械”的申报,由现场监理、跟踪审计、业主代表予以确认,然后根据申报,由施工单位自行组价发给审计人员核准。经申报确认、组价核准后发现,该“挖沟槽土方”项目的合计金额超过了按9米投影计算工程量、投标清单综合单价计算出来的合计金额。业主自然不接受这样的审计结果。

之后,工程各方又经过了多次的核对、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当然,本工程争议的内容不仅仅是沟槽土方一个项目。为此,业主组织施工方、监理单位、跟踪审计单位以及造价管理部门召开协调会议,会议由造价管理部门负责人主持,通过各方协商讨论,对存在的争议达成一致意见如下:

1)、“关于现场沟槽开挖时的翻挖次数、采用机械”的申报以及根据申报所做的新的组价不予采纳;

2)、双管沟槽“挖沟槽土方”清单项目,按9米投影计算工程量;

3)、合同规定工程量内的“挖沟槽土方”清单项目综合单价采用投标文件的单价,超过部分按常规方法计入标外重新组价;

4)、其它清单项目,按合同规定、清单规范进行审计或组价。

最后,工程各方按照造价部门的意见,各自作出让步,审计才得以定稿。之后,审计定审稿在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专家复审时,未对该“挖沟槽土方”清单项目提出异议。

 

结语与启示:

通过本案例的争议的发生和最终解决过程,应该注意到以下方面:

3.1、应该尽可能地根据清单规范规定的要求来设定清单项目

本案例对“挖沟槽土方”清单的宽度设定存在瑕疵,单管设定为4米投影宽度,超过了设计的基础宽度,双管按9米投影计算,很明显与单管宽度不一致。

3.2、投标组价时,必须对招标文件充分研究,看清招标清单的说明和特征描述

套用定额时,应当充分了解理解清单工程量与定额工程量、实际工程量的相互关系。必须对施工现场以及施工组织设计有一定的了解,认真计算定额子目的工程量。

3.3、清单工程量的计量应该以招标文件和清单规范规定的计算方法来进行测量、计算

本案例中的沟槽清单计算宽度与实际的开挖宽度并不是一个概念,另外,定额的计算宽度与实际施工宽度也不是同一回事。

3.4、投标报价以均衡报价为好,不平衡报价必须掌握一定的限度

本案例的单价与其他施工单位相比确实大了许多,虽说每个单位的报价不可能相同。从本标段的整体上来说,该项目存在着事实上的不平衡报价。在工程没有变更或者变更幅度有限的情况下,不平衡报价或许对企业前期资金回笼有一定的效用,但当变更超过了合同约定或者规范规定的范围时,超过部分或者不足剩余部分需要重新组价。本案例单价明显偏高,可以说施工单位在最终的结算中得不偿失。

3.5、单价重新组价的申报应该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

造价管理部门之所以否决了“关于现场沟槽开挖时的翻挖次数、采用机械”的申报,是因为该申报已经超过了合同或者清单规范规定的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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