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业主单位、咨询单位、施工单位的人对“提前竣工”和“赶工补偿”理解不透彻,并将这两个概念混为一谈,导致常常产生纠纷;
作为工程人应将这两个概念明确区分,才能知道不同情况该如何计算,因其概念不同,算法则不同,结果也会有偏差;
提前竣工和赶工补偿的共性特点就是业主方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提前交工;
但它有根本性差异,差异不一样,算法不一样,结果不一样,会对造价成本产生很大影响,如若合同中标明错误定会产生纠纷(ps:这说的不就是我吗?我就不知道它们有什么不同)。
提前竣工费:
它是在签约合同之前,双方合同谈判时达成一致,是签约前依据招标人要求承包人合同约定的工期签署超过了短语定额工期的20%,双方在合同里约定承包商每提前一天发包人补偿的标准就叫提前竣工费。
需注意:
①甲方要求承包人提前;
②提前的天数超过工期定额的20%;
举个案例:
各省都有工期定额,往往按照工期定额算出来的工期一般很长,而业主或开发商要求的合同工期是很短的;
某个工程用工期定额算出的工期应是300天,300天×20%=60天,300天-60天=240天,遂此时临界点是240天
如果合同约定工期为200天,就在20%以外了。
承包商索要提前竣工费首先要满足这二个条件,第一个是甲方提出的,第二个是超过了20%。
③在合同谈判时双方已同意承包商提前一天补偿多少,甲方已在合同中表达清楚,这叫提起竣工费。
赶工补偿费
它是签约后,开工后甲方突然要求承包人提前交工,承包人每提前一天甲方需给承包人相应补偿,合同中已明确规定;
并且是开工后提出来的,合同中已有明确规定,若没有约定就可以进行索赔。
以上就是它们的区分,将其区分开目的有二:
⑴、约定时要约定清楚,明确知道是提前竣工费还是赶工补偿费;
⑵、计算方便,避免出错。
淄博市城建局在《关于加强建筑安装工程工期管理的通知》起草说明的发文中对此方面也有相应的规定,见以下截图:

提前竣工费和赶工补偿费具体的计算方法如下:
提前竣工费=提前竣工天数×合同中约定的每提前一天的补偿标准
若为赶工补偿费,已知赶工日历天数,每赶工一天的补偿额合同里已明确约定,如若没有可按索赔处理。
索赔可按以下所述进行索赔,包含:
施工单位名称、合同编号、索赔事项、索赔事项起止时间、索赔实物量(金额、工程量)、我方当事人、记录人、附件名及是否知会合同管理部。
以上所述是提前竣工费和赶工补偿费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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