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全国及部分省区平整场地定额计算规则比拼:
1.全国《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TY01-31-2015规定:
平整场地,系指建筑物所在现场厚度≤±30cm的就地挖、填及平整,挖填土方厚度>±30cm时,全部厚度按一般土方相应规定另行计算,但仍应计算平整场地。
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建筑物首层建筑面积计算。建筑物地下室结构外边线突出首层结构外边线时,其突出部分的建筑面积合并计算。
2.北京市2012年版定额规定:
建筑物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建筑物首层建筑面积计算。
地下室单层建筑面积大于首层建筑面积时,按地下室最大单层建筑面积计算。
3.甘肃省2013年版定额规定
平整场地是指厚度在0.30m以内的挖、填、找平,以㎡计算。
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平整场地工程量应按外墙外边线,每边各加2m计算。
4.江苏省2014年版定额规定:
平整场地是指建筑物场地挖、填土方厚度在300mm以内及找平。
平整场地工程量按建筑物外墙外边线每边各加2m,以面积计算。
5.河北省2012年版定额规定:
平整场地工程量按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底面积(包括外墙保温板)计算,包括有基础的底层阳台面积。围墙按中心线每边各增加1m计算。道路及室外管道沟不计算平整场地。
6.广东省2018年版定额规定:
平整场地:场地厚度≤±30cm的就地挖、填、运、找平为平整场地。
平整场地工程量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建筑物按首层外墙外边线面积(没有围护结构时以首层结构外围投影面积)计算,包括落地阳台、地下室出入口、采光井和通风竖井所占面积。建筑物地下室结构外边线突出首层结构外边线时,其突出部分的面积合并计算。

二、2013年版清单工程量计算规范:
建筑物场地厚度≤±300mm的挖、填、运、找平,应按表2-1中平整场地项目编码列项。厚度>±300mm的竖向布置挖土或山坡切土应按表2-1中挖一般土方项目编码列项。现场平整场地如下图所示。
“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计量规范2013版”计算规则及相关规定

注:挖土应按自然地面测量标高至设计地坪标高的平均厚度确定。竖向土方、山坡切土开挖深度应按基础垫层底表面标高至交付施工场地标高确定,无交付施工场地标高时,应按自然地面标高确定。
三、需注意的几个相关名词:
(1)自然地面测量标高:也即建设单位交付的原始地貌的标高。
(2)室外设计地坪标高:由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明确的室外完成面的标高。
(3)挖土厚度>300mm执行挖一般土方。
四、首层建筑面积计算及异议:
从前边列举的部分省区计算规则来看,清单规则及部分省区定额的平整场地是以首层建筑面积进行计算,但很多造价人员,并没有对首层建筑面积进行精准的计量,极容易出现漏算等状况。
1.以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含保温材料水平截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2.阳台:属于主体结构外的阳台,按其结构底板1/2计算建筑面积。
3.雨篷:有柱雨篷按照结构板1/2计算建筑面积;无柱雨篷结构外边线至外墙结构外边线2.1m以上的,应该按照雨篷结构板的投影面积1/2面积计算。
4.室外楼梯:应并入所依附建筑物自然层,并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5.有地下室的应按照各省区定额规则分别计算,不可与清单规则混为一谈。
6.建筑面积计算应执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
7.注意2013版《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计量规范》中的计算规则为“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建筑物首层建筑面积计算”,如果首层结构层高在2.20m 以下的,其建筑面积按1/2计算,或者前述2、3、4条的情形下,这些显然与平整场地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有些逻辑上的冲突,平整场地的工程量真实意思表示是指整个首层建筑物(或地下室)水平投影面积范围内的挖、填、运、找平。如果定义为工程量按外墙外边线围合的面积计算为准,则相应妥当一些。
五、平整场地的审核要点:
1.单独的地下车库,没有首层建筑物,平整场地该不该计算呢?
根据2013清单工程量计算规范的解释,挖、填厚度不大于300mm的都应该计算场地平整工程量。如果车库顶板上方没有建筑物,有些省区是可以按照车库面积进行计算的。但还是要结合当地定额计算规则,或以造价管理机构相关文件解释为准。
2.土方大开挖,是否也要计算平整场地的工程量?
土方大开挖,是否还需计取平整场地费,在不同地区存在较大的争议,首先应以项目所在地定额计算规则及相关解释为准,切不可生搬硬套。
部分地区定额明确:对已做竖向布置挖、填、找平和管道沟的土方工程不计算平整场地,而地基土方大开挖工程应计算平整场地。
在部分未做明确解释说明的地区,根据所处的利益角度不同,可能有三种理解:
(1)审核者角度(不应计算)。理由是:依据2013清单工程量计算规范,厚度>300mm的竖向布置挖土或山坡切土应按挖一般土方项目编码列项。大开挖厚度早已大于300mm,所以不应再计算土方。
(2)施工方角度(应计算)。理由是:平整场地是土方工程的紧前工序,土方大开挖前,为了施工放线、找平,开辟进入的临时通道,必须对场地进行必要的平整、清除表层障碍物,保证大型机械设备正常进场,新建工程场地必然进行一次平整,才可以进行土方开挖等后续施工。
(3)第三方角度(折中方案)。需要结合现场实际以及土方专项施工方案,如建设单位移交的场地已经进行清表及满足施工条件,具备测量放线及土方开挖的基本条件,则可以不计算。如建设单位要求施工方进行清表或者经批准的土方专项施工方案有场地平整的工序,确需进行场地平整,则应计算。
3.“三通一平”与“平整场地”的关系
(1)二者的范围、区别是什么?
1)“三通一平”:我们重点关注的是“一平”,常见于非正式的规范文件和口头语中,一般指的是建筑施工红线范围内的“场地平整”,比较粗,只需要达到承包人能进入施工现场这个条件即可,属于建设单位应该完成的工作。如果非要寻求出处,那么示范文本可能就是一个参考。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合同条条款第2.4.2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
(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
2)“平整场地”:一般指的是拟建建筑物的首层面积,范围较“三通一平”小,但标准要求较高,需要达到施工的各项条件,属于施工单位的工作。
(2)完成“三通一平”之后,是否还需要进行平整场地?
一般而言,如果现场已经完成了“三通一平”,部分省区的平整场地费用还是需要再计取一遍的,如河北省。具体如何界定还应结合当地计价规则和相关文件来综合确定。
《关于印发2012年河北省建筑工程计价依据解释的通知》(冀建价建〔2014〕58号)规定:
“7.如果施工现场地面已经三通一平,是否还需要套平整场地?答:套用平整场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