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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引入
工程项目施工具有很多的不确定性,常常因为发包方或者施工单位原因延期开工。那么,若是因发包方导致延期开工,需要补偿给施工单位一定的延误费用,往往会涉及费用增加,但是,项目施工会经历较长的时间段,施工材料费会出现上涨或下跌,出现材料波动情况时,一般需要进行材料调差。材料调差问题也是司空见惯,那发包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情况下,负调差是否仍要扣减呢?
具体案例
建筑面积约30万m2的大型住宅项目,2022年12月定标,因发包方原因延迟开工,直至2023年4月发包方才下发开工令,项目正式启动。从定标到项目主体结构完工期间,主材价格大幅下跌,针对材料价格涨跌问题,合同专用条款进行了详细的约定,具体调差条款如下:
对合同中的约定材料进行调差,当材料供应单价之市场价格波动满足以下条件时,材料价差可按以下方式调整:
1、施工期材料市场供应平均单价(不含税)- 基准期供应单价(不含税)÷基准期供应单价(不含税)≤5%,则供应单价不作任何调整;
2、施工期材料市场供应平均单价(不含税)- 基准期供应单价(不含税)÷基准期供应单价(不含税)≥5%,则对供应单价超出±5%之外的部分进行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a、调增金额=发包方确认的工程量×[施工期材料市场供应平均单价(不含税)-基准期供应单价(不含税)×(1+5%)]×(1+税率)。
b、调减金额=发包方确认的工程量×[施工期材料市场供平均应单价(不含税)-基准期供应单价(不含税)×(1-5%)]×(1+税率)。
双方分歧
以上调差约定十分常规,并无特别之处,但是发包方、施工单位就调差事宜却出现分歧。
1、发包方观点:发包方按照施工期间平均价与投标基准期的价格做比较,以C30混凝土为例,2022年12月投标期间基准价C30不含税单价为604元/m3,施工期间单价整体呈现下跌趋势,经过计算,施工期间的平均价较投标期间基准价跌幅超5%,按合同约定,跌幅5%以内部分材料费不调减,跌幅5%以外的部分进行调减,即按公式“调减金额=发包方确认的工程量×[实际施工期材料市场供平均应单价(不含税)-基准期供应单价(不含税)×(1-5%)]×(1+税率)”计算主材调减金额730万元。
2、施工单位观点:施工单位认为本项目延迟开工是由发包方原因导致,调差仅同意记取计划施工期与投标基准期的超5%部分的价差金额,实际施工期间与计划施工期间的价格偏差不同意调减。即“调减金额=发包方确认的工程量×[计划施工期材料市场供平均应单价(不含税)-基准期供应单价(不含税)×(1-5%)]×(1+税率)”计算出的调减金额340万元,这部分的材差同意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调减;但是实际施工期材料供应平均价与计划施工期间供应平均价的材料价差,即按照公式“调减金额=发包方确认的工程量×[实际施工期材料市场供平均应单价(不含税)-计划施工期材料市场供平均应单价(不含税)]×(1+税率)计算出的调减金额390万元,不同意调减。
问题分析
从以上双方的分歧中可以看出,分期的关键点在于延误期间的材料价差是否进行调减问题。发包方认为合同约定的即为按照施工期间的价格与基准价进行调整。而施工单位认为合同约定仅是正对于正常开工项目而言,本项目由于发包方原因延迟开工,合同里并未明确约定延迟开工情况下的调差处理原则,根据当地发布的《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人工、材料要素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因人工、材料价格上涨造成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反之,因价格下降造成的价差则由承包人受益”以及《2013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9.8.3 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高者”,施工单位认为自己有权拒绝此延误期间的价格调减,从而获得此部分利益。
合同中虽然对材料调整做了较为清楚的约定,但是约定不明确的便是施工单位所述,合同的调差约定是否仅仅适用于正常开工的项目,还是延期开工情况也适用?当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可以根据当地住建局指导文件或者清单计价规范进行调整。本案例的工期延期已明确是发包方责任,非施工单位原因,故施工可以争取不进行材差调减。但是本案例的难点在于政府指导性文件、清单计价规范并非是强制性的法律法规,发包方可以选择执行或者不执行。本案例中,施工单位也多次找到发包方进行商谈,发包方态度比较强硬,最后这部分材差还是无奈被扣减了下来。
扩展案例
从而联想到2017年~2019年期间,工程材料价格疯涨,当时有个典型案例:合同里虽然对材料调差进行了约定,但是并未约定由于发包方原因延误工期导致的材料调整金额如何处理。该项目由于发包方未按约定时间移交施工单位工作面,导致施工单位迟迟不能正常展开施工,原计划2017年7月开工,延迟至2018年1月方才开工,工期延误导致的材料涨幅金额近1300万,涨幅金额巨大。双方都十分惊愕,未料想主材能有如此大的涨幅。施工单位第一时间将材料价上涨情况(包括索赔发函、材料调差计算过程、信息价等)提报给发包方,起初发包方并未同意补偿施工单位延误期间的调差费用,双方过程中也进行了多次谈判,并未达成一致意见,导致该项目迟迟未能关闭结算,结算拖了两年多的时间。
好在经过双方两年多的来回切磋,最后发包方评判后决定:
1、施工单位在项目中配合好,保质保量完成项目施工,使得该项目获评省级优质工程奖;
2、工期延误是发包方自身原因导致,延误期间市场价格上涨幅度大,确实导致施工单位成本增加,且当时政府部门针对材料大幅上涨的情况也发布了材料调差指导意见,由责任方承担涨价风险。最后发包方同意补偿施工单位1300万的材料调差费用,两年之久的合同结算总算是画上了还算完美的句号。
思考总结
从以上两个案例中,可以看出:若因发包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延期期间的材料下跌费用,发包方一般会扣回,不会按照政府发文或计价规范处理,不会让施工单位获取此部分潜在利益,毕竟施工单位没有付出对应的成本;反之若是材料上涨,发包方会酌情考虑项目情况,给予费用补偿。此外,施工单位要提前筹划让自己处于有利地位,投标前做好项目策划,过程资料收集,得到合理的费用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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