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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窝工是指承包人在进入施工现场后,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开工时间开始工作,或开始工作后中间发生停工、缓建,使得施工进度慢于计划进度,慢于合同约定进度的现象。如何公平合理地处理好停工导致的索赔问题,下面结合案例予以分析。
(一)开工延迟
开工迟延是指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程项目未能按照施工合同或招标文件约定的暂定开工日期开工。开工迟延的主要原因包括未办理施工许可证,因征地拆迁、土地出让、三通一平等原因现场不具备开工条件,发包人的规划设计变更,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进度计划未审批,第三人阻挠开工等。
(二)中间停工
中间停工主要是指工程项目开工后停工。发包人未及时检查隐蔽工程的,发包人未按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不履行协作义务导致停工经催告仍不履行的。
(三)不可抗力等因素
工效降低是指施工效率降低,有时也被称为生产率降低,经常引起工期延长从而导致施工成本增加,原因包括恶劣气候影响、工序变更、地基发现淤泥层或流沙层而被迫改变施工方法、甲供材供应不及时、征拆迁工作进展缓慢等。
二、停窝工的损失分类
■案例2:青海海宏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浙江横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终671号】
■案例3: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瑞讯交通开发有限公司、安徽省高速公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一终字第56号】
裁判要旨:关于2006年11月至2009年4月期间的停窝工损失问题。经查,对此部分损失,中铁公司亦自认,其并未依据合同约定提出过索赔,因此,在中铁公司未依据合同通用条款第53条约定履行索赔程序的情况下,根据该条的进一步约定,中铁公司无权获得该部分诉请款项的赔偿,而其在本案中主张由法院酌定瑞讯公司赔偿该停窝工损失400万元,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