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来自一间房网校学员有关《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2014版)的土建计价问题,其他地区定额相关的计价方法也可以用于参考。

 

001、问:《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2014版)中混凝土地下室内外墙模板定额中止水螺杆含量有何区别?
答:定额中地下室内墙对拉螺栓(止水螺栓)为部分摊销使用,地下室外墙采用止水螺杆则按一次性投入考虑,其数量可按设计用量进行调整。

 

002、问:地下室外墙止水螺杆实际工作基本没有另算,同时,如果要另算,图上没有具体数量,现场可以签证准确吗?

答:定额永远是综合考虑简明适用,他毕竟是一个静态的,个体的数据映射,不可能精确反映所有的人和事,江苏定额放开了这个地下室外墙模板止水螺栓的含量调整,已经算是最大的善意了。至于止水螺栓数量不同导致的加工费用,则无必要专门考虑,毕竟综合考虑嘛,何况实际劳务支出也是统算的。

至于止水螺栓是否调?如何调?在固定总价固定单价真假EPC施工图预算按实结算等不同的合同背景下,答案各不相同,现场可否以签证为准准确计算,理论上当然可以,而实践中如何落实则不过是一场看不见的博弈罢了。

而真正关键的问题是我们的造价从业人员要学会真正掌握定额,除了会使用,还要学会自己编制定额,才能克服定额依赖症。

 

 003、问:某工程预算和财审都是按简易计税方式计算的,但是没有甲供材,这样计算是否正确?审计时是否也按简易计税?还是调整为一般计税?

答:工程计价方式是采用简易计税还是一般计税,按施工合同相应计价条款约定执行。工程缴税方式按简易计税还是一般计税,按有关财税法规执行。

 

004、问:某工程为2016年5月1日前招标,2016年5月1日后签订合同,工程竣工结算时,建设单位为了财政收入,要求开营改增后的一般纳税人的税票,施工单位结算要求增加税差,理由是,建设单位要求开一般纳税票,增加了施工单位支出,是否合理?第二个是招标要求就是一般纳税人,施工单位开票,开了简易纳税票,审计要扣税差,理由是减少了财政收入,审计合理吗?

答:建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应以施工承包合同约定为准,其竣工结算中的税金的计取方式严格按施工合同约定履行,而与开票方式和财政收入的增减无关。

 

005、问:某工程合同约定为固定总价包干合同计价方式,同时约定政策文件、人工指导价、机械和材料价格等政策性风险和市场风险一律不作调整。该工程计算合同价款中的税金税率为11%,竣工后开具发票税金税率为9%,则竣工结算时,其工程结算价款是否要扣除2%?

答:营改增以来,增值税税率进行了相应调整,但根据有关国家政策降低的是增值税税率,而不是商品价格,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价款开具增值税发票时,税金降低,同时税前价款也同时增加。因此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时,竣工结算价款的形成应按施工合同的约定履行,而非按照增值税发票的开具。建设工程签订合同时,无论是单价合同还是总价合同均应做到价税分离,分别计取和结算。

 

006:有甲供材的工程可以采用简易计税法。补充:同时,小规模纳税人施工单位承包的项目应该只能采用简易计税法。

小规模纳税人施工单位承包的项目应该只能采用简易计税法。———那是自然,因为他们只能开出1%的发票,所以说这句话没有任何问题,但这句话仅仅是指缴税而言,即是指其只能按简易计税法缴税并开具1%的发票。而偏偏此工程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本工程按一般计税法计算工程价款,却也不好排除小规模纳税人中标,这又待如何?这才是问题的关键。所以大家要搞清楚一件事,一般计税法和简易计税法不是工程造价的概念,而是税务的概念,详见财税2016年36号文,只不过苏建价2016年154号文与之相对应设置了这两种计价方式而已。

因此应该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分别注明和约定好用什么方式计价和用什么方式缴税,这才是体现造价从业人员功力的地方。所以这也就是我提出的解决营改增造价纠纷的八字诀,价税统一和价税分离的前半句。

 

007:增值税发票税率与计价税率不一致的问题:看合同约定是对的,但实际施工合同大部分没有约定这么细、区分税前税后价,因此从合理角度,税属于不可竞争费,营业税时税率变化计价税率要同步调整,增值税也应如此、同步调整。

如果真的做到了价税统一,价税分离,比如合同约定好按一般计税法计价,同时必须提供一般计税法专用增值税发票,那自然再好不过,缴多少税,就开多少发票,就算多少工程价款,一点问题都没有。但怕就怕的是合同价款按营业税3.477计价,又按增值税11%开票,或者合同价款按简易计税3.36计价,又开出11%发票,照此说法难道要调增8个点税款?或者合同约定价款按一般计税法11%计价,又只开出1%的发票,因此要扣10个点的税金价款?就不怕施工单位来堵你办公室?凡此种种,公众号里写过种种爽文,就不再引用了,问题的关键是营改增之后,此税已非彼税,此税和彼税的计税方式和计算基数也截然不同,而且价款中的税金只是你看到的象征性的税金,不是你真正缴纳和承担的税金,造价人员不能只是如是简单地雾里看花水中望月。

 

008:一般计税法开出简易计税法的3%发票问题:根据税法,一般计税法下必须开一般纳税人的发票(9-11%),小规模纳税人不能采用一般计税法。因此,招标文件如果规定了采用一般计税法隐含了开具一般纳税人发票。实际小规模纳税人中标或是一般纳税人中标,结算开具简易计税法发票3%,应视同施工单位合同违约,既违约就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因此可以不损害甲方利益为前提(3%发票可导致一般纳税人甲方抵扣减少、实际建设成本提高),调整计价税率。

 

招标文件如果规定了采用一般计税法隐含了开具一般纳税人发票。——可不一定哦,我们在专业工作中经常强调,专业人员不要总是站在自己的利益角度用推断和怀疑做结论,而是一定要以客观事实为基础和依据。通常的招标文件会说本工程最高投标限价按一般计税法计价,或者本工程计价按一般计税方式云云,哪里可以证明隐含了要开具一般纳税人发票呢,隐含这类讲法通常只是用来自己说服自己的心证而非实证,同时合同没有任何发票限制,偏偏又招了一个小规模纳税人,那后者开具了1%的票,这并没有违反合同法,没有违约,也没有违反税法,只是给漫不经心的专业人员添了个堵而已。

所以价税统一的意思就是你要在招标文件和合同里说清楚这个工程全部是按一般计税法计价的,你必须同时提供一般计税法专用发票,否则我就拒收,一切后果由你承担。

至于甲方建设成本增加的问题,几乎所有的政府预算资金投资项目,如市政道路,办公楼,学校,医院等等,都不需要进行流转再去追求抵扣,政府就是最后一个消费者,不会再去转卖增值,所以对于政府部门工程而言,一百万的工程价款,那就开个总金额一百万的发票来做账就好了,发票中的税金多多少少没有任何实际意义,即便就是1%的发票又哪里损害了业主利益呢?至于房地产项目就不同了,开发商不是最后的消费者,是需要工程发票用来做进项税抵扣的,谁都不傻,因此业主发票关注度高,就不会出现类似的纠纷。

以上的纠纷中,施工企业开具简易计税发票可能会降低部分财税成本,很多人对此愤愤不平,认为这是不当得利,应该予以扣除。而实际上,企业利用政策在不损害业主利益的同时降低成本,那是国家政策发的福利,为何不能接受呢,况且历来施工企业在合同框架内成本的增加不是追加价款的理由 ,成本的降低同样也不是扣减价款的理由。

还有一点就是坚持以发票税金金额来调整价款的大佬们也要关注一下,如果以发票中的税金金额为结算依据,那么发票中的税前价格如何看待呢?

所以综上总总,政府预算资金投资的工程涉及这类问题寥寥数语就可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