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同基准日期,本该没有争议的,除非合同中明确约定如何确定,否则应执行现行计价规范或者参考施工承包合同示范文本相关规定。
查阅《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我们可以看到近乎类似的解释: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订立/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再查阅《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其解释为: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
回到具体的争议案例中,某EPC项目(如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2022年5月签订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与某设计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在承包人编制完成施工图预算,发包人审核过程中,发承包双方对材料基期价格确定产生争议。
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施工图预算编制的时间段发生在施工图纸经发包人及审图机构审核同意之后,因此材料价格应采用施工图审查通过日期(2022年9月)对应的当期,即2022年9月建设工程材料价格。
承包人是基于基准日期对应的自身企业各种因素进行投标报价的,且合同专用条款并未约定施工图预算执行具体哪一期市建设工程材料综合价格,因此施工图预算的材料价格应采用合同基准日期对应的当期,即2022年4月的建设工程材料价格。
该项目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施工图预算编制材料单价执行造价站发布的材料信息价,但未约定具体价格基准期,属于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事项,因事关发承包重要权益,建议双方结合合同缔约时的真实意思协商解决。
施工合同的价格的确定,势必发生于合同签订之前,且合同价款作为合同的实质性内容之一,在合同签订后即便固定下来,除非发生合同价款调整事项的出现。换句话说,即组成合同的计价依据、程序以及计价基础是确定的,否则合同价款就是不确定的,以此类推,那合同其他条款也就是不确定的,那么合同签署与不签署的边界在哪里,是不是签不签都是一样的,可以随意调整。
针对上述具体案例,虽然是EPC项目,由设计、施工组成联合体,根据发包人的要求进行设计、施工,最终交付合格产品(项目)。对于基准期的争议,造价站建议双方结合合同缔约时的真实意思协商解决有待商榷。
站在公平的角度去评价,如果基准期不确定,则相应的合同总价款就不确定(即使暂定总价,其基准期作为最终计价的基础也是不能随意确定)。综合项目的基本情况分析,显然该项目的基准期是确定的,即合同未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则执行:“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而按照施工图审核完成之日计算基准期,显然违背合同约定和契约精神,即便以投标日期截止前28天作为基准期,对于承包人不利,也应执行此规定,因为该项目使用财政资金,应严格执行国家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对合同实质性内容进行随意变更调整。且基准日期之后因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机构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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