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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价变化是合同价款调整中的一个重要影响因素,主要包含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机具台班价格的变化。在实际发承包过程中人工费基本受政策影响而调节,在招投标阶段风险较容易控制,施工机具台班价格一般不予调整。以材料价格变化调整金额占比最大,且调整风险最大,最常见的属调差材料“范围”及“基价”风险。

在GB50500-2013中给定的调差方式有两种,无论采用哪种都要求招标人在招标时提供“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

采用“造价信息差额调整法”则招标人需在一览表列明材料的名称、规格、型号、风险幅度、基准价等内容,投标人只需填写投标单价;

采用“价格指数差额调整法”则需招标人列明材料的名称、规格、型号、基本价格指数,投标人只需填写定、变值权重。但在实际发承包过程中往往采用文字描述的方式约定调差内容,由此带来了范围及基价约定的风险。

案例1:一个“且”字值千金!

某非社会投资工程8栋建筑均为玻璃幕墙,发承包双方就钢结构厚钢板材料(规格:40~60mm厚板带Z向性能)、母线槽、幕墙铝材(型材及铝单板)是否符合材料调差的合同约定条件产生争议。

发包人认为,根据合同“物价涨跌价格调整”条款约定调价的范围仅限于人工、钢材、水泥、砂、碎石、石屑、砂浆、商品砼、沥青商品砼、电线(铜材风险幅度5%)、电缆(铜材风险幅度5%),其他材料、设备及机械费用均不调整,各调价工料机的价格按信息价计取,信息价中没有的材料、设备均不予调整。钢结构厚钢板材料(规格:40~60mm厚板带Z向性能)无信息价,不能予以调差。“母线槽”、幕墙铝材(型材及铝单板)不属于可调整价款范围的材料,因此不予调差。

承包人认为,根据《建筑材料术语标准》JGJ/T191-2009规定,钢材包括钢筋、盘条、钢丝和钢绞线、型钢、钢板和钢带、结构用钢管,因此,钢结构厚钢板材料亦属于钢材,符合本工程合同条款关于材料调差的范围,故应予以调差。母线槽、电线、电缆均以铜材为主要材料,且合同约定电线、电缆价格调整均在铜材价格涨跌幅度超过5%时即可调整,另母线槽及铝型材在本工程中使用量较大,2021~2023年施工期间国内大宗材料价格市场大幅涨价,铝锭的涨幅严重,已经超出了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可以正常预见的风险范围,母线槽及铝型材应予以调差。

承包人的调差诉求结果不言而喻,更像是病入膏肓前的一丝不甘的挣扎。不知道在招标时承包人是没有区分开“且”与“或”的区别还是压根没注意。

案例2:到底什么是“主要”材料呢?

某非社会投资的配套道路工程,合同约定除设计变更或招标文件、招标答疑中允许调整的材料范围以及符合“中府办〔2018〕12号文”规定的主要材料可以计算材料价差外,其余材料不因市场价格变化而调整”,发承包双方对“主要材料”的包含范围发生争议。

发包人认为,中府办〔2018〕12号文第一条明确,政府投资项目在施工合同履行期间,工程造价主管部门发布的钢筋、水泥、中砂、碎石、墙材、电缆、沥青、预拌砂浆、商品混凝土以及管桩等建筑主材价格涨落超过施工承包合同对应预算价格的5%时,合同价差调整可参照本指导意见执行。即所罗列的材料属于可调差范围,没有罗列的材料不计算价差。

承包人认为,中府办〔2018〕12号文针对的是建筑工程,本工程为市政工程,根据该文件精神,工程使用的砂砾5~80、石屑、毛石、6cm厚灰色环保砖、30*30*6cm盲道砖等材料均属于主要材料,应计算价差。

回看招标文件,有约定依据中建通〔2013〕137号评审投标报价的合理性,该文第七条第2点 “主要材料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公布,主要是占工程造价比重较大的材料,使用量较多的材料,贵重的材料。

若未指明的,按招标控制价中材料价值占工程造价比重较大的二十项材料。”结合两篇发文的时间及发文通知,竣工结算时可调整价差的主要材料范围应为招标控制价中材料价值占工程造价比重较大的二十项材料,从这点去理解“主要材料”的范围更为合理。

案例3:招标留了空子,管理水平不够,直接翻车

某非社会投资项目招标控制价中包含但当地信息价缺项的材料及设备价格涨落而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发承包双方产生争议。

发包人认为,信息价缺项的材料及设备价格在投标过程中投标人未提出质疑,且招标文件合同专用条款约定:信息价有的材料及设备价格可进行价差调整,信息价缺项的材料及设备价格由于专用条款未约定,故不能调整。

承包人认为,合同专用条款虽未对信息价缺项的材料及设备价差调整作出明确约定,但根据合同通用条款约定:明确由发包人及参建各方签名盖章确认的材料及设备价作为调整结算价款的依据。且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在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前,均已提交阐明材料价格及工程设备数量和新单价的书面报告,并得到发包人及参建各方对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数量和新单价的确认,所以施工过程中信息价缺项的材料及设备价格涨落属物价涨落范围,应相应调整合同价款。

招标文件埋下的雷在过程管理中没有及时的排除,终究还是爆了。但引爆它的并不是合同约定,而是这个过程签认资料体现的价格风险。一旦价格经过约定的程序签认,再去举证证明不合理既给外部谈判对手增加了筹码又给内部管理蒙上阴影。

基准价的风险

案例4:天上掉馅饼,C50砼基准价是“0”?

某非社会投资工程实行“双限价”招标,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在确定桥预制梁C50混凝土材料价差调整时产生争议。

发包人认为,投标时的主材C50砼单价为零,应视为投标的不平衡报价,材料价差不予予调整。

承包人认为,本工程为“双限价”招标,招标文件规定投标报价中清单综合单价不得高于公布综合单价的5%,故投标时不存在不平衡报价。合同及招标文件明确约定材料调差的基数为招标控制价中采用的材料单价,且招标控制价中该综合单价显示主材价格为零,桥预制梁C50砼应按照合同的约定以0为基数对C50混凝土进行材料价差的调整。

天上掉馅饼,还接住了。这属于个例,但其对招标文件的把握程度值得学习。

案例5:说好了基准价按信息价,结果信息价显示“无”

某幕墙工程合同约定铝合金型材、玻璃材料可对施工期平均价格对比基期价格波动幅度超过5%部分进行价差调整,基期价格取信息价,施工期间价格按施工期间工程所在地信息价月度算术平均价。现发承包双方对玻璃主材价格波动调差计价产生争议。

发包人认为,信息价没有的玻璃规格,其价格按信息价中已有的规格最接近的玻璃进行组合换算,无法换算时再进行市场询价。

承包人认为,幕墙专业工程所采用的“玻璃”是用玻璃原片、氩气、铝材、胶等多种材料通过特殊、复杂工艺加工而成的复合产品,实际市场情况也是由专业的制造厂家通过复杂工艺制造成的成品玻璃,因此信息价中没有的玻璃规格应采用市场询价进行调差。

合同未明确约定信息价中无相应规格的玻璃材料价格时,应如何确认基期价及施工期平均价格,属于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事项,这对承包人来说是极其不利的。

以上案例有一个共同点:没有很慎重的对待招标文件中关于物价变化的约定条款,导致本能在招投标阶段规避的风险在结算阶段爆雷造成损失。

合格的投标人,必须要具备敏锐的嗅觉和缜密的思维逻辑,对待“物价变化”这种重大风险条款时更应有熟练的应对套路,能像抽丝剥茧一般去梳理,做好工料分析及信息价比对。对范围、基价、物价风险大的材料种类、工期延误的附带影响等风险因素了然于胸。只有充足的准备才能及时有效的排雷。